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刑拘,看法律人的正确围观姿势!

9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朝阳,就“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一事发布了警方通报。

通报称,收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该工作室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

后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马蓉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

去年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王宝强与律师张起淮一起现身参与了庭审。

另据腾讯娱乐报道,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也已于8月底进行了二次庭审。虽然双方没有提供更多新证据,但马蓉一方却在审理过程中表示,不同意和王宝强离婚,称自己还和王宝强有感情。

职务侵占罪是个什么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里面,说明其保护的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

虽然职务侵占行为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员工甚至债权人的利益,但其直接影响的,就是公司的财产。

因为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当然,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他构成的是贪污罪。

就此事件,有媒体采访了京师刑辩律师丁海洋

我个人对人家的私事不太好奇,但作为法律人,对于“王马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涉职务侵占还是需要厘清。

王马二人设立了多家公司,典型的是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6年4月以来做过多次变更。目前马蓉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王宝强提起离婚诉讼的诉状中称,马蓉隐匿、转移夫财产,至于是转移公司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语焉不详。梳理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11次股权变更情况来看,该公司股东曾经先后出现过马蓉、王建永、任晓妍、王宝强、宋喆等多人名字。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讲,该公司已不再是王、马二人的夫妻公司。

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可是,在公司股权结构变动以前或者变动过程中,如果马蓉单独或伙同宋某利用职务之便转移、挪用、侵吞公司财产,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夫妻公司依出资数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与独资公司的自然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不同;夫妻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对企业财产共同共有;而夫妻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夫妻是以股权间接占有公司财产。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夫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夫妻二人公司就是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为夫妻双方的股份公司”。

读者可能不理解,夫妻公司,公司财产就是夫妻财产,怎么还涉及犯罪问题呢?这就是问题所在。“夫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一旦出资,就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股东的一切权利都体现于股权之中,股东无权再支配公司财产,股东的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用以清偿经营中负债的来源。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追及股东。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会造成当公司财产不能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受偿比例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偿的结果。因此,不能将夫或妻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与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等同,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人格的“夫妻公司”的财产权非法据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况且,从王、马二人设立的多家公司之股权结构来看,实际上也并非完全是“夫妻公司”,而是还有其他股东。如果马蓉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侵吞、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司法》侵害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对债权人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如果数额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公司管理机构、股东、债权人均可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宝强和苏享茂之间

隔着一个决定生死的律师

文 | 王亚中

来源 | 在线法律顾问

事实上,宋喆真的涉嫌职务侵占罪吗?显然不是。宋喆不过是帮助马蓉转移婚内财产罢了。王宝强的律师代理控告宋喆职务侵占,乃是《律师三十六计》兵法中的两个计谋,名曰:借刀杀人,围魏救赵。

王宝强的财产通过马蓉,通过宋喆,到了宋喆父母名下,据说宋喆父母现在已经办了离婚,财产七拐八绕,取证难度相当之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力十分有限,控告宋喆职务侵占,则可以借助警方强大的侦查能力,查清财产去向,是为:借刀杀人之计。

如今宋喆被刑拘,警方应该已经顺藤摸瓜,掌握了财产转移的确凿证据。宋喆要想脱罪,惟一的选择是辩称这些财产并非自己占为己有,而是帮马蓉代持。马蓉跟王宝强是两口子,占有这些财产是合法的。宋喆是隔壁老王,占有这些财产是非法的,但如果是帮马蓉代持,宋喆只是挂名,实际财产所有权仍然是马蓉的,则宋喆占有这些财产又变成了合法的。

听起来有点儿绕,简单地说,宋喆要想摆脱职务侵占罪名,必须承认转移到父母名下的财产系帮助马蓉代管的,并不是自己想非法占有。如此一来,宋喆是没事了,但马蓉则涉嫌故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看见没有。宋喆一旦招供,马蓉则面临返还全部转移走的财产,且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净身出户的后果。此为:围魏救赵之计。

看起来刑事律师办离婚案,一样的锋芒测漏,大杀四方啊。

王宝强能有今日绝地大反击、翻身把歌唱的美好局面,全仗着一个靠谱的律师在帮他仙人指路,点石成金啊。

行文至此,亚中不得不再提一句被翟欣欣三两句话吓得跳楼自杀的苏享茂。亚中此前曾两度撰文《苏享茂自杀事件:纵然身家千万,没个律师朋友等于白干》(阅读量30万+)、《毒妻启示录:网上婚骗太多,相亲还得媒婆》,来论证苏享茂当初如果随便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就他那点事儿,被律师随便操作一下,最后跳楼的就不会是他苏享茂,而应该是那个毒妻翟欣欣。

可惜啊。人生不能重来。虽然欣欣像蓉,然而苏和王的结局,一个死无全尸,一个反败为胜,实在是天壤之别、阴阳之隔。究其根源,王宝强和苏享茂之间,仅仅是隔了一个决定生死的律师而已。

来源 | 北京青年报 法律读品法务之家 在线法律顾问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 | 张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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