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每年一次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说明

关于每年一次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说明

各位劳务派遣员工: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每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所以依照规定每年2月-3月我们将与每位员工就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签字确认。

一、基数确定的原则是:

1.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即2009年1月—12月税前月均工资(入折工资)。

2.基数高限的规定:

社保对于基数高限的规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不能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如超过则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执行。

2009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将在2010年4月公布。

3.基数低限的规定:

①城镇户口职工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数的低限规定,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基数的低限规定(本市户口职工由单位缴存,个人不缴费;外地户口职工没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基数的低限规定,均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②农村户口职工

●养老保险低限规定,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标准;

●失业保险规定,单位以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为标准(目前标准是800),个人不缴;

●农村户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数的低限规定,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总而言之,首先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上报,如与规定的高限、低限不符时将依据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社保机构将重新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二、从四月份起,参保人员的各项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缴纳费用相应都有调整。

三、社保缴费的计算情况,请见本人工资单中实际扣缴情况。

人力资源部

201031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liulf/archive/2010/03/01/1675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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