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及缴存额计算口径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政策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装修'>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缴交比例的通知》(济房委发[2002]1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8%。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执行)第二章第四条明确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机关事业人员工资基数的构成
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数的构成主要包括:
(1)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
(2)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岗位(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其它福利补贴、目标考勤奖、教护龄津贴、特岗津贴、警衔津贴、班主任津贴、回补电补、规范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通讯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与年度目标考核奖、采暖费。
依据政策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为: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仅扣除独生子女费、水电补助、伙食补助、过节费等项目,其余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2009年以后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口径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采用收尾法计算到元位,即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见角分进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年工资总额(含第13个月工资及各种奖金福利等)÷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