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个应税项目的计算说明

工资薪金

一、正常月薪收入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正常月薪收入”。

2、关于“标准扣除费用”: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以后的(含3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4、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附对照表于后)。

5、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项,如填写应为正数。

7、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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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发工资收入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补发工资收入”。本表仅计算补发工资收入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计算。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此外,应注意“补发工资收入”是指在会计上已作处理,但由于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延迟几个月才发放的工资。

2、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时间。例如3月份发放1月份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为“2005-03-01”至“2005-03-31”。

3、关于“标准扣除费用”: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以后的(含3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4、“已发工资”填写所属月份已发的工资。如补发1月份的工资,则应填写1月份当时发放过的工资收入额。如不存在已发放工资额,应填录0。同时,要记得在“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填写之前已申报缴纳过的1月份工薪税额,避免重复缴税。如未缴纳过,则填录0。

5、“捐赠扣除额及其他”通常应无填写数据。只有存在特殊可扣除事项,例如个人捐赠属于可扣除后计税的,才予填写。“减免额”用于填写减免税额。以上数字填写均应为正数。

6、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补发工资额(含税)+已发工资-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7、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8、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9、“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0、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doubleyan/archive/2011/05/05/2037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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