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社:
近日,国税部门到我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对我公司1999年10月1日以来,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业务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收入3.2万元,作出按4%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处理决定。对此,我很不理解。因为,这部分收入应纳营业税,况且销售额又分别核算清楚正确,为何还要缴纳增值税?
昌盛科技销售有限公司 郝弈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规定:
只对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对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只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中一种税,还是两种税同时征收的,均不作纳税调整;10月1日以后严格执行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因此,国税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理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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