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违纪
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纪:
1、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将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到考场外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及其他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
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考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凡作弊学生作如下处理:
1、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其下一轮正常补考资格;
2、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累计两次考试(含补考)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