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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及数据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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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的
为了保证检测/鉴定活动中所用计算机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数据采集、处理、记 录、转移、报告过程,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测/鉴定活动中所涉及的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和原始数据的控制过程。
工作职责
3.1检测/鉴定员按要对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进行操作并负责数据的记录。
3.2各检测所、土工实验室、分站技术主任负责审批数据的记录要求。
3.3技术质量管理部、分站综合办公室负责备份数据的归档管理。
工作程序
4.1计算机、软件及数据的安全保护
4.1.1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4.1.2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危害本站网络和计算机的活动。
4.1.3用于检测/鉴定用的计算机不得装未经许可的应用软件,必要时配备不间断电源,
防止数据丢失。
4.2计算机的日常使用要求
4.2.1用计算机控制的试验仪器设备,必须提供有效软件及其说明,经验证符合有关技
术规范要求,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2.2对于检测/鉴定配套使用和编制报告的计算机由使用人员设置密码保护并定期更 新。
4.2.3检测/鉴定人员在工作前后应检查计算机或自动设备状况是否正常,软件运行是 否正常,如有异常现象应停止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出现工作异常现象的计算机或自动化
设备应及时进行恢复并在验证无误后方可使用。
4.2.4检测/鉴定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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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数据控制要求
4.3.1检测/鉴定数据的有效位数
检测/鉴定数据取位应与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小数位对齐。
数字修约和极限数值的判定应按标准规范中的要求进行,如无特殊要求按
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进行。
4.3.2有效位数的运算规则
在加减运算中,各数中以小数位数最少的为准,其余各数均修约至比该数的小
数位多一位,计算结果的小数位数修约成与原数字中小数位最小的相同。
在乘除运算中,有效位数多的数应修约到比有效位数最少的那个数多保留一
位,计算结果的有效位数修约至与原有效位数最少的数相同。
乘方、开方及对数、三角函数运算中,计算结果的有效位数与原数相同。
综合运算中,中间运算数字应保留的位数需比单一运算时所保留的位数多一
位。
4.4数据记录要求
4.4.1技术负责人按照复现的要求组织检测所、土工实验室、分站技术主任确认数据的
记录方式,按照《文件控制程序》审批,使用标准的记录格式。
4.4.2原始数据采集可采用书面、电子或两者组合的方式完成。
对于无法进行电子采集数据的检测对于可以进行电子采集数据的检测
对于无法进行电子采集数据的检测
对于可以进行电子采集数据的检测 采用电子记录的方式, 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性, 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对于可以进行电子采集数据的检测 可以采用书面记录附加电子记录的方式。
/鉴定项目,必须采用书面记录的方式。
/鉴定项目且电子记录满足复现要求,可以
并且定期对采集的电子数据进行备份,避免
/鉴定项目且电子记录无法满足复现要求,
4.4.3原始数据记录应包含直接读取或采集的数据及其处理主要步骤。
4.5数据的校核
4.5.1应校核的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公式、计算、修约等其他处理过程数据。
4.5.2检测/鉴定员应对数据进行自查,核查原始记录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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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计算、转换是否无误。
4.5.3自查后的检测/鉴定数据应由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应认真仔细地按标准、规
程、规范等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查,核查数据采集、转移、计算过程及结果,修约是否准确是 否正确。
4.5.4审核人员在审核报告时应同时对原始记录进行全面审核。对被检品各检测/鉴定
项目的数据可靠性、相关匹配性进行检查。
4.5.5以上人员在自查或审核后在原始记录的相关位置签字确认。
4.5.6授权签字人在批准报告时应对原始记录进行检查。
4.6校核问题处理
4.6.1检测/鉴定数据经校核有误时,由检测 /鉴定员进行更改,应在需改动之处划线, 以正确的数据写在原始记录旁,并在划线处签上更正人员姓名。
4.6.2凡检测/鉴定数据经校核有疑问时,应会同检测/鉴定员查阅仪器设备情况及规
程、规范方法,必要时重新进行检测/鉴定。
4.7电子数据的管理
4.7.1计算机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存储数据和报告时,应保证数据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
4.7.2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复制、拷贝存储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