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正 文】
企事业单位购进计算机软件,通常有两种
情况:一种是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就附带软件,软件不单独计价。另一种是购买单独计
价的计算机软件(如某些财务软件)。
上述两种购进计算机软件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上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购
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年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如何摊销,税法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199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
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
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
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报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
不得少于10年。
其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进企业设备更新,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