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武宁南路488号智慧广场22楼
邮 编:200042
电 话:021-33533836
被投诉人:上海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住 所:上海市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16楼
邮 编:200060
电 话:021-32557713

本局于2010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组织的“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容灾备份系统数据库服务器集成项目”(招标文件编号:0613-106131311802,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的投诉。本局向被投诉人及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软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中科软公司向本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请求本局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其事实依据如下:(1)中科软公司所投的HP极高性能小型机服务器产品不满足招标需求。(2)依据招标法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IBM和HP各授权了两家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违反了上述规定。
被投诉人向本局提供书面说明称:(1)该项目专家组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各公司的投标文件后,一致认为中科软公司所投的HP极高性能小型机服务产品满足招标书要求,未对其投标书中带“*”指标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得到中标结果。(2)该项目是一个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集成项目,整个招标流程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招标流程来组织进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方须提供原厂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所有投标人都符合这项要求。被投诉人还提交了招标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中科软公司向本局提供书面说明称其产品符合招标文件需求。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本局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共有四家,投诉人和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惠普亚太区(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参加了该项目投标,中科软公司和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参加了该项目投标。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厂商出具的授权函,被投诉人接受了上述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依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本局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且未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多家代理商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违反了上述财政部规定。据此,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该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对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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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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