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手持一张1900元的罚单,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罚单是网警9月12日开具的,原因是“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9月18日《东方今报》)
    其实,类似“浏览”、“查阅”淫秽物品、信息是否违法的争论早就有之。
    南阳网警依据的是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部规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依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办法》是规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到底谁该听谁的,不言而明。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