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虚拟运营商批发价要低于三大运营商单价

1月7日消息,工信部昨日面向三大运营商及全体虚拟运营商试点企业,发布了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又称虚拟运营商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虚拟运营商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运营商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原则上至少每年调整一次,鼓励在运营商在一年内及时、多次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工信部表示,虚拟运营商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

以下为工信部发布的三大指导意见:

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

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选择资源池转售或套餐转售等模式。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移动话音、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相关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按照基础电信企业向资本市场公开的全年财报数据计算(收入/业务量)得出。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套餐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套餐价格,具体折扣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为了适应电信市场发展变化,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原则上至少每年调整一次,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及时、多次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资本市场公开全年数据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批发价格。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市场推出新的主流套餐或原套餐降价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新的套餐转售批发价格。基础电信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批发价格及时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三、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间要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应分别确定负责批发价格谈判、协调的专门人员,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定期进行协商沟通。支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发挥平台和协调作用,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组织基础电信企业与转售企业及时磋商研究解决。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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