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风波(3)-法律上的支持

        在网站上找到一些关于购房纠纷中法律相关资料。仔细阅读之后发现如果需要打官司的话,首先需要有权威的质量鉴定机构确定房屋有框架性的质量问题和严重影响入住的质量问题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以下几条有说明: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以上两条解释中规定的质量问题可以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这应该比起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来说更重要。将这个情况和长沙牵头搞事的哥们沟通后,他也同意我的想法,先找机构鉴定质量问题。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pfengk/archive/2006/07/01/440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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