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文稿层次序号使用规范

一、区分两种体例的层次序号

根据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中文文稿的层次序号有两种体例:

(1)科技类文稿的层次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隔(即圆点加在数字的右下角),最后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如“1” “1.1”“1.1.1”……。

(2)人文类文稿一般沿用公文的层次序号,即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 

在一部书稿中,当章、节改为“章号.节号”的形式(如第三章写为“3”,第三章第二节写为“3.2”)表达时,允许在其下的层次采用“一、”、“(一)”、“1.”、“(1)”的序号。除此之外,这两种体例的层次序号均不允许混用。

二、科技类文稿层次序号的规范写法

科技类文稿的层次不宜过多,通常不应超过4级,即:

第1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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