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复前,需要先说几个问题:
1、法律是很严肃的,但是并不是死板的,在法律的具体应用上是灵活的;
2、法律是一个行为规范,不会具体到生活中具体的事情,法律是规定某一类事情如何,而不是规定某一件事情如何。
3、法律是属于理论的学科,有严密的逻辑关系,所以虽然在法律的具体应用中,不能简单的打比方,但是在理解法律的时候,是可以通过相似情况的类比来理解的。
OK,下边是回复,红色字体为回复,普通字体为引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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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页内容的作者,发布该内容,即已经许可了用户通浏览器阅读”
这个”许可用户通过浏览器阅读”,并没有写在哪里,法律上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者缺省.而且,很多网络内容是不用浏览器阅读的,比如说telnet上BBS,难道也”许可了用户使用telnet软件阅读”?那email呢?那ftp呢?那BT下载呢?
那么,既没有明确声明,也没有法律的保证,这个许可从何而来呢?
许可并不是全部都需要用书面的或者很严格的文件、文字来说的。很多时候许可是作为一个公认的标准来做的。
在理解这个许可的情况,我们可以做个类比:你购买一本书,但是书的作者、出版商、销售商或者法律条文都绝对不会说,我许可你使用眼睛看,使用手来翻阅,可以戴着眼镜来看……。但是大家都知道,只要你购买了一本书,你就得到了用任何一种方式来阅读的权利,这个授权(或者说是许可),是默认的,不需要任何人或者任何法律来给你许可。
同样的道理,当一个网页内容的发布者,发布这个内容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许可了用户通过正常的阅读工具和阅读方式来阅读。
另外,举一个多余的例子,就比如你写了BLOG,你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通过什么方式授权了我来阅读呢?或者说,我写的这个BLOG,我授权你通过什么方式来阅读了吗?都没有,但是,很明显的就是,我们都可以用浏览器访问彼此的BLOG。甚至给你留言,给你写个回复。这个许可是不需要专门的规定的。
2.”打一个比方,你正规渠道购买了一本书,但是你有权通过任何一个方式将这本书的某些章节跳过去。”
首先,法律不是可以用不精确的打比方来说明.而且,中国的法律不是万恶的英美帝国主义的案例法,借用书的例子是不行的.
其次,这个比方也不合适.我可以随便打另外一个比方:你买-本宪法,把里边所有的”不”字都涂掉,是不是合法?把你改过的宪法给别人看呢?所以,法律要精确,不能打比方.
对于打比方的问题,刚才在前边已经说了,法律的理解是可以使用类比的方式来理解的。
对于你另外打的哪个比方,我想应该怎么理解:你买一本宪法,把里边所有的“不”字都涂掉,从你拥有这个内容来说,是不违法的,你给别人看,如果你说清楚了这个是你修改的东西,也不违法。但是如果,你说这个是XX国的宪法,那你就违法了,因为你破坏了原内容的完整性和歪曲、篡改了原内容。
3.”通过某个工具来修改原内容,使他符合自己的要求”
这本身就是违背法律中”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沿用上面的比方,你找一个宪法的电子版,改了以后印刷,是否违法?
这句话应该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阅读者自己根据自己的阅读需要。著作权法有一条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情况是“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按照这条的规定,用户阅读(也就是欣赏)的时候,是可以修改原来作品的内容或者形态的,也就是说阅读者已经有这个授权,那么同样,他当然也可以通过某种工具来达到这个目的。
4.”编码和文字/语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律中关于翻译的定义并不明确,计算机语言是不是另外一种语言,也缺乏定义.是否是两个不同概念,你我之间就有分歧,谁对谁错?法律没有定义.
我无意争论,要说明的,是法律对internet上的行为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才可以(非常危险的)被随便解释.
请注意法律条文中一直说的是“语言文字”,“计算机语言”其本的意思,是计算机识别的编码规范。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语言”(传统意义上的语言,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一种表达方式)。从法律上一直将“语言”和“文字”连起来,很明显,这个语言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语言。
另外,法律是一个大众性的东西,其中文字的含义是遵从社会的标准解释的。“翻译”这个词,在我们社会大众的理解上,绝对没有包括两种计算机编码之间的转换的。即使有部分书籍可能用到“从XX编码翻译成XX编码”很明显,我们这里其实是那用“翻译”一词来比喻两个编码之间的转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