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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管理维护笔记本电脑,充分利用现有的 IT 资源,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在《 IT 资产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拟定本规定,作为《 IT 资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使用对象

第一条          根据岗位和职责确定使用对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总经理以及移动办公人员可配备或使用笔记本电脑。

第二条          移动办公人员指需要经常出差且必须通过计算机办公的人员和设备的调试人员。

第三条          除此以外所有人员按规定配备台式电脑。

第二章 配备原则

第四条          配备笔记本电脑需由各部门或各公司提出申请,说明详细理由,报集团公司企管信息部审核、总裁审批。

第五条          笔记本电脑的配备方式分专配和公用两种:

1、    专配:长期在外或频繁出差的营销人员、长期驻外的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可以直接配备笔记本。

2、    公用:以部门或公司为单位配备一定数量的公用笔记本电脑,满足临时出差办公需求。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六条          配备到个人的笔记本电脑只限其本人使用,不得与他人互换,一经发现将收回笔记本电脑并取消使用资格;

第七条          配备到个人的笔记本电脑,在领用时必须填写《笔记本电脑配备确认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          公用笔记本电脑实行借用与归还制度,配备共用笔记本的部门或公司由IT管理员或保管人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借用与归还制度与流程。

第九条          借用人凭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笔记本电脑借用申请表》(见附表二)在管理员或保管人处登记、领取并验机;使用完毕及时归还,管理员或保管人经验机、查杀病毒后核销借用记录。《笔记本电脑借用登记表》见附表三。

第十条          借用公用笔记本电脑的人员在归还前请自行转存自己的文档或数据,并从电脑中删除。

第十一条               使用人在笔记本电脑使用期间,负责电脑的保管,保证正确操作和资产安全,如有损坏或遗失原则上损失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二条               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为5年,如因笔记本电脑陈旧或故障需调换笔记本电脑的,须经IT管理员检查确认后决定是否调配(按调配流程处理)或购买(按采购流程处理),并报企管信息部备案。

第十三条               笔记本电脑的采购、转移,故障报修和报废按《IT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笔记本电脑的其他使用规定须遵照《大全集团网络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