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计算机导师,江西师范大学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DOC...

江西师范大学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研究生是为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全面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确保并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方面起着主导作用。研究生培养应建立集体指导、分工负责的制度。各学科点应组成以本点导师为主的指导组,在学科带头人(即导师组负责人)的带领下,研究制定本学科点的发展规划,并认真、圆满地完成本学科点的研究生培养任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导师要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而且要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情况,特别要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要求,配合、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 导师应参与制(修)订和实施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条 根据学院分管领导的统一安排,深入各高校进行学科前沿讲座,组织生源,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评卷和面(复)试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的个体情况,制订培养计划,定期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和科学研究进展,并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规定学分。

第五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保证论文研究经费。论文开题工作必须在研究生所选课程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最底学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完成之后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素质考核和业务能力考核,并按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五类分别给出成绩。具体可参照《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与筛选暂行规定》。

第七条 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不仅要给予具体研究方法的指导,还要认真审阅和修改论文,并在论文质量上把关。

第八条 导师应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

第九条 在培养过程中,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前沿动态,将创新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并要严格要求,使培养的研究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对于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鼓励并指导研究生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为研究生成才创造条件。同时加强对研究生在校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的监督指导,并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工作所收集的原始素材、研究数据、科研成果等为本院所有。

第十一条 研究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改善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院特点的研究生培养新模式。

第十二条 导师应协助、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学院将结合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检查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评议。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既教书又育人,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将根据导师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如未能督促学生按要求完成学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环节或所指导研究生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毕业等),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

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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