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鼓励发挥教学、科研资源优势,调动各单位为地方经济服务的积极性,扩大院系办学自助权,以及加强学院社会服务经费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1. 本条列中的社会服务是指本学院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教育教学、科研资源,充分发挥学院整体优势开展为地方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2. 学院根据学校鼓励服务地方的精神和规定,向本院各系、部、所、中心、实验室提供开展面向社会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和保证。
3. 学院各系、部、所、中心、实验室各项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
4. 学院各系、部、所、中心、实验室实施社会服务由学院办公室牵头协调管理,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5. 学院对外社会服务所得在学校创收分配制度的框架内由项目负责人分配,报院长执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项目方案应尽可能完善并事先做好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方案报分管院长后执行。
6. 项目支出包括课酬、教材、宣传、中介、参与人员劳务费等运行费用,其中中介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毛收入的10%,项目总体支出控制在总体收入的60%为宜。
7. 特殊个案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8. 计算机公共教学平台执行《五邑大学创收分配条例(试行)》(校财字[2009]4号)文分配方案和《计算机公共教学平台创收分配所得经费使用方案》。
9. 本条例解释归学院。
10. 本条例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九日开始执行。
计算机学院
二零一零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