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程序[1]在生活领域的广泛应用,导致了计算机程序侵权问题更为复杂多变、著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机制受到强烈冲击、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多方利益矛盾凸显致使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等问题。因此,对计算机程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诞生20余年,如何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环境下,为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更好地适应计算机程序等高新技术带来的侵权问题更是成为了当下重要的课题。当下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所凸显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计算机程序保护范围界定不一、侵权认定标准不一、著作权法欠缺证据保全的具体规定、损害赔偿数额极低等问题,均导致我国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侵权审判之困难、著作权法利益机制失衡、著作权法之目的难以实现。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之选择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模式下保护范围的界定;并举例说明计算机程序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进而论述侵权判定的标准,以及讨论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特殊问题,如反向工程之合法性、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证据保全之明确规定、侵权赔偿制度之重构。同时,本文在立足我国国情与比较分析外国先进立法的情况下,并在我国《著作权法》面临第三次修改之际,对我国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的长远发展提出一些建议和构想,促使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期平衡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各方利益,解决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法律问题,进而促进软件市场的有序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实力的增强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主要通过如下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关于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的概述。在比较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软件进行版权保护模式的选择后,进而阐述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乃至程序进行版权保护及其当下所热议的相关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的问题。第二部分,关于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论述。在计算机程序进行版权保护这一模式的前提下,探讨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其界定标准:思想表达二分法及抽象概括法。第三部分,关于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论述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AFC标准、镜像复制标准、SSO标准。重点论述前两种标准。第四部分,关于计算机程序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特殊问题研究,主要探讨了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之合法性、程序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证据保全问题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第五部分,基于以上论述,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此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对我国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法律保护之完善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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