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大校〔2011〕70号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师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学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进行。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项。
第四条 教务处作为相应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其持有成果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本校或全省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三)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学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对长期从事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相应成果,在评奖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先由所属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和初评,并由所属单位统一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成果申报材料。学校成立专项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选。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成果所属单位专家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采取关系人回避制度进行聘任,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经集体论证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经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学校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中,组织择优遴选,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进行专项奖励,对获得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基础上进行配套奖励。具体奖励额度见下表:
教学成果奖教学业绩分奖励标准(单位:分)级 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备注
国家级1600008000040000——配套奖励
省 级32000200004000——配套奖励
校 级500400300200
我校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之一而获奖的,按我校排名顺序位次给予奖励。排名顺序第二位的按以上奖励标准的1/2折算;排名顺序为第三位及以后的按奖励标准的1/3折算。
同一教学成果相继获得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所获奖励以最高奖级计,不重复计算、核发。
第十三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校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