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低压配电5.2 低压配电系统5.2.1 本条规定指的是教育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或回路,不是某教室、实验室内的配电回路。空调指的是冷源(或热源)集中设置的空调系统。5.2.3 调查中发现,我国偏远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有的建筑仍将导线用瓷夹板明敷,或直接在墙内暗敷,这是极不安全的。为保证安全,教育建筑的室内线路需采取穿导管或槽盒的方式进行敷设。当电缆明敷在电气专用配电间、配电室、电气竖井内时,可以不受此条限制。5.2.4 为防止未成年中小学生和幼儿将手指或细物伸入插座的插孔中而触电,故中小学、幼儿园的电源插座必须采用安全型。考虑幼儿的身高因素,规定幼儿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低于1.8m,可进一步避免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中小学、幼儿园电气设计文件中,需明确所有场所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采用安全型。在幼儿园电气设计文件中,还需明确幼儿活动场所,如幼儿的活动室、衣帽储存间、卫生间、洗漱间及幼儿寝室等场所的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为1.8m或大于1.8m。 实施过程中,审查中小学设计文件中对于电源插座类型的要求与标注;审查幼儿园设计文件中对于电源插座类型及其距地高度的要求与标注。5.2.5 本条规定了教室配电的一般原则。 第3款 普通教室一般设有演示式多媒体设备(具体设备详见本规范第7.3.1条的条文说明),为满足其使用要求,在投影机、投影屏幕就近的墙上或顶棚上,以及放置多媒体电脑的讲台处等通常需要预留电源插座。如教室较大,配有扩声设备,则还需在扩声设备就近处设置电源插座。具体可以根据使用方的要求确定。 第4款 如果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的座位已设计好且与建筑同期交付使用,其座位电源插座最好能与座位结合安装,线路敷设到位;当座位仅为示意,待今后由设备供应方深化设计时,语言教室座位的电源可以预留在讲台处,计算机教室座位的电源可以预留在计算机配电箱处;当房间设有吊顶或活动地板时,设计时最好能预留配电箱至吊顶内或活动地板下的导管或槽盒。 第5款 为满足各类教学的和教学环境的需要,普通教室前后墙均需设置电源插座,分别不少于一组,具体可以根据使用方的要求确定。 第6款 据了解,目前高等教育学校和中等教育学校学生自备笔记本电脑的情况较为普遍,比例也正在逐年提高,经常出现插座不够用的情况。故要求高等和中等学校的自习教室,其四个墙面各设置不少于两组电源插座。5.2.6 本条规定了实验室配电的一般原则。 第4款 本款的规定与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相协调。其中,科学教室、化学实验室和物理实验室设直流电源的条件,是为满足教学实验的需求,有的实验需直流电源。据了解,现不少学校实验台自带成套装置,工程设计时只需供交流电源,实验台可分别给出交流、直流电。通常在实验台下预留地面电源插座盒,或将交流电直接引至实验台上。设计时需根据建设方的要求确定是否需直接提供直流电。5.2.9 如高等院校的科研实验楼优先按实验室计量,学生宿舍楼最好能按居室计量,行政办公楼可以按学院、系等单位用房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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