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只要是不动产的配套或者辅助设施,与房屋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即作为不动产,对其恢复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寿命等,就是修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公告):
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判断是否为修缮应关注以下特点:
一、对象属于不动产,也就是恢复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对象是不动产或者形成了不动产,就是除不动产外,还包括以房屋建筑物为载体的辅助设施或者配套设备,或者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辅助设施或者配套设备。
二、修缮是工程作业,工程作业是指不动产所在地现场所提供的服务,脱离不动产所在地的修理行为,是修理不是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