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中的服务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服务器标准与实质替代标准之争...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服务器标准与实质替代标准之争

在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认定方面,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提供”,具体来说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所指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实践中,此处存在“服务器标准”与“实质替代标准”之争,“服务器标准”认为深层链接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实质替代标准”则认为构成。而这两种观点会对案件的认定结果产生巨大差异,故而争论也异常激烈,我们不试图主张一方而去驳另一方,毕竟法律的问题历来都是多重答案的,谁也不能绝对说另一方是错误的,而且即使证明了彼方的错误,也并不当然就可以推断己方的正确。本文从如何能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更有利于著作权价值的发挥、鼓励创作角度出发,比较两种主张的主要观点,以期能供大家参考。

一、支持服务器标准的主要观点

1.无论是设置普通链接还是深层链接,都是提供相应内容在其他网站上的储存地址的行为,没有理由因为提供地址的技术存在不同,就认定前者不构成传播而后者构成传播。

2.深层链接没有提供作品,只是提供了获取作品的“通道”,《著作权法》中所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3.深层链接虽然会对被链网站及作品权利人带来损失,但该损失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权利。

4.“提供”是指将作品从“不能为公众获得状态”转变为“能为公众获得状态”的行为,而深层链接无法使已经处于“能为公众获得状态”的作品再次处于“能为公众获得状态”。

5.“实质替代”是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的考量因素。

6.“上传”有两个隐含的含意:一是行为人独立实施了上传作品至服务器的行为;二是该服务器专属于行为人所有或控制且公开开放,而最终是否传播了作品在所不论。

二、支持实质替代标准的主要观点

1.深层链接有针对性的规避或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

2.服务器标准在网络新技术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已难以维系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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