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管理处:
现将该《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计算机设备的管理,确保计算机设备正常可靠运转,保证市管理中心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设备主要有电脑、打印机、终端、查询机、UPS电源 、服务器、小型机、存储设备、网络及网络安全设备等。
第二条 各部门计算机设备的配备需求计划每年在规定时间通过金宏办公系统向科技信息处提出,由科技信息处根据新增业务需求及老化设备于需更新等情况统筹后统一向市管理中心提出购置申请。
第三条 分配到个人或部门使用的设备,部门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有监督责任,各部门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员应爱护所使用的设备,并应严格按照计算机设备操作规范使用设备。
第四条 科技信息处负责对计算机设备的软、硬件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第五条 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更改设备配置参数,未经授权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设备所属网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位置、拆、换任何配件、外设,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配件、设备,加入到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经许可的外来介质插入计算机设备时需进行病毒查杀。
第六条 各部门仅电脑、终端及网络设备由UPS电源供电,未经许可,严禁在UPS电源上添加任何其他负载。
第七条 严禁在计算机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物品,严禁将重物、杂物放置在计算机设备之上。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做计算机设备管理员,负责指导、监督各工作人员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配合完成各类设备的巡检工作,负责在计算机设备或网络故障至无法正常工作时向科技信息处报告故障现象(含计算机感染病毒)及在科技信息处指导下进行一般性的故障排除操作。
第九条 各部门的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必须参加由科技信息处组织的不定期计算机设备规范使用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更新设备的,必须通过金宏办公网向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经市管理中心领导审批后,领用部门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科技信息处负责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 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需要维护时,由科技信息处负责进行设备临时调配,待故障排除后送回原使用部门并负责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计算机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科技信息处将安排专人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科技信息处对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的报废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由科技信息处负责对存有程序、数据或资料的存储介质进行清除,防止失密,并将存储介质拆除后定点销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