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标准一览表
学科大类
涵盖专业
学制
年学费标准(元/年)
总学分
学分学费(元/学分)
专业学费(元/年)
中国语言文学类
汉语言文学
四
5000
170
80
1600
广播电视新闻学
四
外国语言文学类
英语
四
5000
170
80
1600
法语
四
日语
四
美术类
艺术设计
四
7500
170
80
4100
工业设计
四
音乐类
音乐表演
四
8000
170
80
4600
经济与管理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
四
5500
170
80
2100
金融学
四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四
工商管理
四
会计学
四
财务管理
四
电子商务
四
法学类
法学
四
5000
170
80
1600
社会学
四
公共管理类
思想政治教育
四
5000
170
80
1600
行政管理
四
数学类
数学与应用数学
四
5000
170
80
1600
信息与计算科学
四
统计学
四
物理与电子科学类
应用物理学
四
5500
170
80
2100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四
化工与制药类
应用化学
四
5500
170
80
2100
化学工程与工艺
四
制药工程
四
机械类
微电子制造工程
四
5900
170
80
25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四
能源动力类
热能与动力工程
四
5500
170
80
2100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四
材料类
材料科学与工程
四
5900
170
80
2100
材料化学
四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四
交通运输类
交通运输
四
5500
170
80
2100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四
物流工程
四
冶金与环境类
冶金工程
四
5500
170
80
2100
环境工程
四
建筑学类
建筑学
五
5900
210
80
2540
城市规划
五
土建类
土木工程
四
5500
170
80
2100
工程力学
四
消防工程
四
工程管理
四
地球科学类
地理信息系统
四
5500
170
80
2100
地质工程
四
信息物理工程类
生物医学工程
四
5500
170
80
2100
测绘工程
四
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
四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四
3400
170
80
0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四
5500
170
80
21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四
5500
170
80
2100
矿物与材料类
矿物加工工程
四
5500
170
80
21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四
生物工程类
生物工程
四
5500
170
80
2100
生物技术
四
电气信息类
信息安全
四
5900
170
80
2500
测控技术与仪器
四
自动化
四
电子信息工程
四
通信工程
四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四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四
软件工程
软件工程
四
8950
170
80
5550
药学类
药学
四
7500
170
80
4100
预防医学类
预防医学
五
7500
250
80
3500
医学类(五年制)
护理学
五
7500
250
80
3500
精神医学
五
麻醉学
五
医学检验
五
临床医学
五
医学信息学
医学信息学
四
5900
170
80
2500
医学类八年制
临床医学
八
7800
410
80
3700
口腔医学七年制
口腔医学
七
7800
330
80
4030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
四
5900
170
80
2500
注:学生二年级进入专业学习后,地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年3400元,护理学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
附件:中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中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专业学费
第六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
第八条 学生超过标准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后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毕业最低学分由收费学分、全校性选修课学分和课外研学学分组成,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其中收费学分数四年制为170学分,五年制医学类为25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为210学分,七年制口腔医学为330学分,八年制临床医学为410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学费按收费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的收费学分。
第十三条 为便于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各专业年平均收费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学生一学年实修学分少于或多于年平均收费学分的,毕业时按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及本办法规定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课程重修按教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学费结算
第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两种形式,原则上不收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由银行根据应交学杂费标准(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预收的学分学费)批量代扣。银行卡存款不足的部分,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计财部门刷卡补缴。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退学、转学及死亡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
第十八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第二十条 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学分学费毕业结算需提供最后一次缴款收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