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_第34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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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加粗为强制条文

目录

1总 则

2术 语

3基本规定

4基层铺设

5整体面层铺设

6板块面层铺设

7木、竹面层铺设

8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 总 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建筑地面 b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的总称。

2.0.2面层 surface course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2.0.3结合层 combined course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

2.0.4基层 base course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绝热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2.0.5填充层 filler course

建筑地面中具有隔声、找坡等作用和暗敷管线的构造层。

2.0.6隔离层 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当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2.0.7绝热层 insulating course

用于地面阻挡热量传递的构造层。

2.0.8找平层 leveling cour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2.0.9 垫层 under layer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2.0.10基土 foundation earth layer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0.11缩缝 shrinkage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2.0.12伸缝 stretching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2.0.13不发火(防爆)面层

mishiring(explosion-proof)layer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

2.0.14不发火性 misfiring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会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称为具有不发火性。

2.0.15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loor radiant heating system

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的总称,以达到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3 基本规定

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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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4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

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6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设计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处理。

3.0.7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的有关规定。

3.0.8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铺设。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0.9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应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10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 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3.0.12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结构楼层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3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冻胀土处理后方可施工,并不得在冻胀土层上进行填土施工;

2在永冻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隔热、保温处理后方可施工。

3.0.14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5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间距不得大于10m,对日晒强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的地区,其延长米间距宜为4m~6m。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的宽度应为15mm~20mm,缝内应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6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3.0.17当建筑地面采用镶边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具有较大振动或变形的设备基础与周围建筑地面的邻接处,应沿设备基础周边设置贯通建筑地面各构造层的沉降缝(防震缝),缝的处理应执行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3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并用分格条进行分格;

4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5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6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7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8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

3.0.18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9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3.0.20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管道试压等完工后进行。

3.0.2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处理。

3.0.23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4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5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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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层铺设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绝热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4.1.2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m~1.0m。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4.1.5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6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4.1.7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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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整体面层铺设

5.1 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硬化耐磨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面层、自流平面层、涂料面层、塑胶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5.1.2铺设整体面层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凿毛或涂刷界面剂。硬化耐磨面层、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及产品的要求

5.1.3铺设整体面层时,地面变形缝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大面积水泥类面层应设置分格缝。

5.1.4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5.1.5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混合砂浆打底。

5.1.6水泥类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5.1.7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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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板块面层铺设

6.1 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料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金属板面层、地毯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6.1.2铺设板块面层时,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

6.1.3铺设板块面层的结合层和板块间的填缝采用水泥砂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制水泥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2配制水泥砂浆的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3水泥砂浆的体积比(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结合层和板块面层填缝的胶结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6.1.5铺设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陶瓷锦砖、陶瓷地砖、缸砖、水泥花砖、料石、大理石、花岗石等面层的结合层和填缝材料采用水泥砂浆时,在面层铺设后,表面应覆盖、湿润,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当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6.1.6大面积板块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6.1.7板块类踢脚线施工时,不得采用混合砂浆打底。

6.1.8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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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包括免刨、免漆类)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7.1.2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采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件。

7.1.4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木、竹面层的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7.1.5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不起砂,表面含水率不应大于8%。

7.1.6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应现行标准的规定。

7.1.7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8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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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中各类面层子分部工程的面层铺设与其相应的基层铺设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8.0.2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2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或产品的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3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的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 各类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 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8.0.3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安全和功能项目:

1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蓄水检验记录,并抽查复验;

2建筑地面板块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和木、竹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采用的砖、天然石材、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以及胶粘剂、胶结料、涂料等材料证明及环保资料。

8.0.4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变形缝、面层分格缝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填缝质量应符合规定;

2 室内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3 楼梯、踏步等工程项目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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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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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楷林舞钢技质组

制作:张秋实  任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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