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生创新实践意识,加强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我校本科生的综合素质,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项目
2、科研实践训练项目
3、行业证书类项目
第三条 创新实践学分获得的对象是在校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的获取有效时间为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第四条 创新实践学分可作为校级任选课学分记载,代替校级任选课的学分数最高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校级任选课学分数;同一创新实践学分不能重复代替教学计划内的学分进行记载。
第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由学生本人填写“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公示,报教务处审批。
创新实践学分的登记统一在每学期末进行,具体实施程序为:每学期十六周为学生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时间,十七周为学院审核公示时间,十八周为教务处审批时间,十九周反馈学院记载学分。
成绩登记表上的记载应明确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内容、获得学分、可代替任选课的类别(原则上优先代替同学科类的学分)。
第六条 可获取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和具体内容见附件4。
第七条 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可累加记载,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只能以获得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八条 实行创新实践学分检查制度。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创新实践学分进行检查,对不合事实记载的创新实践学分予以取消,有关责任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九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作用。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实施办法及有关细则,并落实本学院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附件。
附件:1、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评分细则
2、科研实践训练项目实施细则
3、行业证书类评分细则
4、可获创新实践学分项目和具体内容表
5、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广 西 大 学
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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