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
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舞弊,取消考试成绩。由监考当场宣布,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使用夹带资料;
(三)抄袭;
(四)使用通讯工具、存储设备;
(五)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六)故意输入他人学籍号;
(七)替他人答题或有意让他人答题;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随意操作电脑;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替考,替考成绩无效,取消替考双方已取得的该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由所在学校给予替考者、被替考者双方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会考办。
非普通高中在校生替考,除取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外,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会考办,并通知替考者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三、伪造《准考证》等考试证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当次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辱骂监考人员,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