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老师们逐渐认识到,教材仅仅是课程的一种重要载体,而不是课程的全部。任何课程实施,都需要和开发大量的课程资源。下面就和大家谈一谈除了教材资源,怎样用“数学眼光”来搜索教学资源的。
众所周知,最大公因数和最小公倍数有着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分数四则运算中,更是不可缺失。所以求最大公因数和最小公倍数是小学高年级数学教学的重点,也是难点。下面列举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和最小公倍数的几种求法,供大家分享,不全面,仅供参考。
1. 直接观察法①两个数成倍数关系的: 如果较大的数是较小的数的倍数,那么较大的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较小的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
例:48是16的倍数,48是48和16的最小公倍数,16则是48和16的最大公因数。②两个数是互质关系的: 如果两个数是互质数,那么这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就是这两个数的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就是1。
例:7和11的最小公倍数是 7×11=77,7和11的最大公因数则是1。
2.列举法。
“列举法”就是先分别列举两个数的因数,再从中找出最大公因数。“列举法”适用于求任意两个正整数的最大公因数,这种方法和最大公因数概念联系紧密,简单易懂,也便于应用,只是过程比较麻烦,碰到数据较大时,就更麻烦了。(公倍数的教学也是同样的道理)
列举法又叫枚举法,还有第二种形式,也叫“单列举法。”就是把其中一个数的因数先列举完,再从所有的因数中找出另一数的因数,这两个数公有的因数中找出最大的因数,就是它们的最大公因数。如图:
(找最小公倍数方法和找最大公因数方法相同)
3.分解质因数法。
“分解质因数法”就是先把两个数分别分解质因数,再把公有的质因数相乘,所得的积就是它们的最大公因数。“分解质因数法”避开了所有的“非质因数”。在“列举”和“找公有”时,都要比“列举法”简单。“分解质因数法”需要“分解质因数”作为基础,还要理解“为什么公有质因数的乘积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更为难理解的是“共有的质因数乘独有的质因数就是最小公倍数!”
4.短除法。
“短除法”和 “分解质因数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分解质因数法”的“升级版”。以求24和36的最大公因数为例:
24=2×2×3×2,36=2×2×3×3,共有的质因数是2、2和3,2×2×3=12,所以24和36的最大公因数就是12。
求最小公倍数也是同样方法。“短除法”时,要用(18, 30)=2×3=6两个数的公有质因数去除,除到两个商是互质数为止,在实际操作时要比“分解质因数法”难一些。
执教过“老教材”的教师一定还有印象,“短除法”这块内容不好教,特别是求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数的最大公因数与最小公倍数,学生掌握起来十分吃力。到了学习“分数四则计算”时,却发现大多数时候不需要用“短除法”,随着计算的熟练,学生用“短除法”次数也会越来越少!
5.辗转相除法。
“辗转相除法”又名“欧几里德算法”,做法是这样的:
先用较小数除较大数,得第一个余数;
再用第一个余数除较小数,得第二个余数;
又用第二个余数除第一个余数,得第三个余数;
这样逐次用后一个数去除前一个余数,直到余数是0为止。那么,最后一个除数就是所求的最大公约数(如果最后的除数是1,那么原来的两个数是互质数。)
例如求1515和600的最大公约数,
第一次:用600除1515,商2余315;
第二次:用315除600,商1余285;
第三次:用285除315,商1余30;
第四次:用30除285,商9余15;
第五次:用15除30,商2余0。
1515和600的最大公约数是15。
“辗转相除法”适用于求任意两个正整数的最大公因数,很多时候操作起来比“短除法”还要简单快捷,数据特别大时,更是具有其它方法没有的优势。也有老师把这种方法叫做作差的方法,也就是这个“欧几里德算法”的简化版!
6.小数缩倍法(最大公因数)、大数翻倍法(最小公倍数)。
“列举法”的“进化版”——“小数缩倍法”。小数缩倍是在需要求最大公因数的两个数中,找一个较小数,先用较小的那个数除以它的因数,先除以2,看所得到的数是否是其他几个数的公约数,如果不是,再除以3……再按照相同的方法检验,直到求得的数是这些数的公约数为止,从商中找到较大的数的因数,即是他们的最大公因数。大数翻倍,道理相同。
为什么用较小数缩倍,而不用较大数字缩倍?其实都是可以的,只是较小数字方便一些。
如果以上方法全部都教、都要求掌握,无疑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估计教学效果也不会好。那么,如何选择合适的方法就不单是令我们一线教师纠结的问题,也是教材编写者需要研究和思考的事情。
多数版本教材,都是先通过“列举法”进行概念教学,说明列举法是核心,也是能阐述公因数和公倍数本质的基础方法,所以每一个版本教材都是作为最重要的基础性方法来呈现。列举法很有优势,算理清晰,呈现有序,但它有着局限性,数字若更大些,列举法就不方便了。部分老师强调短除法这种“简单朴素”的方法是有道理的,但是仅仅强调“短除法”就有点偏颇了!在教学时,老师肯定要带着孩子思考,利用好教材中的素材,帮助孩子梳理总结方法!
在小学阶段,数据不大,“列举法”是足够用了,作为课堂教学补充,要适当介绍短除法和其他方法,但是要求不宜太高,给一部分同学多一些选择,各种方法本质相通,作为视野拓展也是极好的。
这几种方法是密切相关的。分解质因数中的公有的质因数,就是短除法中除数,各自独有的质因数就是短除法中的商;而倍数关系中的小数,其实就是公有的质因数的积,大数就是公有的质因数与他们各自独有的质因数的积;小数缩倍就是从最大的因数开始找两个数的公因数的,从而少了弯路,走了捷径。
教学当有取舍,求最大公因数和最小公倍数这些方法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在短短的一节课里面,什么方法应该教,什么方法可以不教,大家结合自己教学特点和学生情况,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