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初级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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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90题,共45分,建议用时50分钟,注意小知识点)、多选(40题,共40分,建议用时50分钟,注意并列表述)、判断(15题,共15分,建议用时20分钟,文字游戏)

第一章 个人理财概述

大纲内容要求
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主体熟悉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掌握
理财师工作流程及主要内容了解
国内外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了解
理财师的队伍迅速扩张原因及职业特征了解
理财师的执业资格要求掌握
理财师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了解

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 (各类支付结算、咨询顾问、银行卡、托管、理财业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收入。
个人理财的服务目的是:满足客户人生各阶段财务需求。
理财方案所依据的数据是建立在预测的基础上。

1.1 个人理财及相关定义


1.1.1 个人理财定义

(一) 个人理财 定义(为个人客户

一般定义:在了解、分析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其人生、财务目标和风险偏好,通过综合有效地管理其资产、债务、收入和支出,实现理财目标的过程。

中国银保监会在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给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是: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1、不是客户自己理财,而是专业人员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2、不是产品推销,而是提供个性化综合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
3、不是仅仅针对客户某个生命阶段,而是针对客户一生的理财过程

(二) 资产管理 业务、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的定义

资产管理业务:
银行、信托、基金、证券、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综合化金融服务和全方位非金融服务的经营行为。

财富管理业务:
整合了私人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证券经纪业务,是在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发掘客户财富管理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财富管理目标和计划,帮助客户选择理财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其财富目标而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和全方位非金融服务的经营行为。

1.1.2 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主体

个人客户、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监管机构等。
1、个人客户 需求方 / 服务对象
2、商业银行 供给方 / 服务提供商之一
3、非银行金融机构 供给方
除银行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以及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4、互联网金融机构:网络银行、P2P借贷平台、网络资产交易平台、众筹平台、网络经纪(代销基金、保险、证券等产品及相关资讯服务)、网络征信、第三方支付及金融产品搜索引擎等。
5、第三方理财机构(供给方):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绝大多数没有自己的理财产品;竞争 ==> 努力 + 创新
6、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如:家族信托、企业股权结构设计和税务筹划等客户财产传承、保全等财务问题。
7、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理财业务的行业规范,对业务主体以及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以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1.1.3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

(一) 理财顾问服务 和 综合理财服务

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分类
理财顾问服务: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收益、风险的问题)(不接受委托和授权
综合理财服务: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可划分为理财计划私人银行业务两类,与理财计划相比,私人银行业务的个性化服务的特色相对强一些。

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
特点针对个人客户的专业化服务,区别于为销售储蓄存款、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风险更加突出个性化服务,与客户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
收益和风险客户接受商业银行和理财人员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后,可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获取或承担

(二) 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与私人银行业务

根据客户类型 (主要是客户资产规模) 分类:
1、理财业务(服务)
2、财富管理业务 (服务)
3、私人银行业务 (服务)
不同客户–不同层次的理财服务

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
客户等级最低 / 所有客户居中 / 中高端客户最高 / 高端客户
服务种类最少居中最多

私人银行业务 (服务) 内容为全面(单选、判断)
私人银行业务:
不仅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维护客户资产在风险、流动和盈利三者之间的精准平衡,同时也提供与个人理财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财务、税务、财产继承、子女教育等专业顾问服务;
目的:通过全球性的财务咨询及投资顾问,达到财富保值、增值、继承、捐赠等目标。
准入门槛高、综合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多选)

1.1.4 工作流程与主要内容

(一) 工作流程

① 接触客户,建立信任关系
“定客户” == > 发现潜在理财客户,通过接触、发现需求和相互认可,然后正式确立理财师,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② 收集、整理和分析客户的家庭财务状况
“处理信息” ==> 系统全面地收集客户信息,并对收集到的信息按标准化的格式进行分类和整理,进行专业的分析
③ 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
“明目标” ==> 和客户一起明确未来的财务目标和期望
④ 制订理财规划方案
“订方案“ ==> 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需求,决定是采取单项理财目标的规划,还是采取涵盖客户所有主要理财目标的综合理财规划方案
⑤ 理财规划方案的执行
“执行方案“ ==> 遵循了解、诚信及连续性原则,注意时间因素、人员因素及资金成本因素,规范客户档案管理
⑥ 后续跟踪服务
“后续跟踪” ==> 在制订方案并提交给客户开始执行后,理财师仍需要根据新情况来不断地调整方案,帮助客户使其财务安排更好地适应变化,达到预定的理财目标

1.2 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及原因

1.2.1 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一) 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美国兴起,并首先在美国发展成熟。
萌芽时期:20世纪30-60年代
主要涉及:保险产品和基金产品;
专门雇用理财人员或金融企业为客户做一个全面的理财规划服务的观念还未形成。

形成与发展时期:20世纪60-80年代
1969年,国际理财规划师协会 (IAFP) 的成立和定位标志着个人理财业务开始向专业化发展。(单选)

成熟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帮助客户实现其生活、财务目标,为他们做专业的咨询服务并获得咨询佣金;
理财产品也逐渐取代银行存款,成为商业银行归集社会资金的重要工具;
开始向专业化发展。

各高校以学科项目来设置理财专业的数量在增加,理财服务趋向专业化,专业协会、资格认证组织纷纷成立,理财专业人员的收入也大幅增加。这些都标志着个人理财业务开始向 专业化发展(人才培养 + 专业组织 + 社会认可)

(二) 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状况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萌芽阶段
商业银行开始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

21世纪初到2005年形成时期
理财产品、理财环境、理财观念和意识以及理财师专业队伍的建设均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范畴,规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同时下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产管理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净值型理财产品逐渐成为理财市场的主流。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理财正式进入理财子公司发展新阶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在产品准入、销售分销和投资管理等方面与公募基金和资金信托计划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加上银行固有的渠道优势和信誉优势,理财子公司必然会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中重要的参与者。

1.2.2 国内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多选)

(一) 经济发展、居民财富的积累

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积累了大量财富 (财务基础);
个人可支配收入中用来进行个人理财投资的比例弹性较大,整体收入水平的上升 (支撑基石);
储蓄存款余额日渐庞大 (巨大的市场空间);
当前中国处于经济调整期,产业资本出现了大量闲置资金

(二) 居民理财需求上升

居民不断提升的理财意识和不断增加的理财需求(重要动力);
财务缺口带来的财务需求 (发展的动力之一);
家庭风险管理、税收安排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的综合规划,个人金融资产的合理利用、合理避税、遗产继承和事业继承等全方面、多样化的理财需求 (直接推动力)。

(三) 大众理财技能欠缺

从人才需求推动行业发展的角度看:
1、大众自身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难以制订适合自身特点的理财方案,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金融产品选择和资产配置;
2、大众对于选定的金融工具很难正确应用,很难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或合理分散风险,必须借助专业金融人士的帮助;
3、专业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师在信息、设备、决策制定等方面有优势,更具专业性,能为大众提供便利。

(四) 投资理财工具日益丰富

我国金融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投资工具日渐丰富,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理财需求提供了日趋丰富的投资工具和交易方式。个人理财产品也逐步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资产配置也从区域化向全球化转变。
不断推陈出新的金融投资工具正在扩展着个人投资理财的空间

(五) 金融机构转型的客观需要

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差不断缩小,国内银行将工作重点从追求传统存贷款业务收入转向追求个人理财等非利差收入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上来。

1.3 理财师的职业资格和要求

理财师不仅代表了所服务的金融机构,而且是客户利益的代理者
理财师进行财务规划的基本假设是“个人的财务资源是有限的

1.3.1 理财师队伍状况

(一) 理财师与理财从业人员

理财师一般是指经过专业资格认证,即持有相关从业资格牌照、代表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专业服务专业人士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是能够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而非一般性业务咨询人员

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专业化服务活动表现为:
(1) 商业银行充当理财顾问,向客户提供咨询,属于顾问性质
(2) 商业银行将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属于受托性质
个人理财业务:
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是一种个性化、综合化的服务活动。

(二) 理财师队伍发展状况

1、理财师队伍扩张迅速
① 理财服务需求强烈
② 行业自理和规范管理
③ 理财师职业发展前景较好

2、理财师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理财规划服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和实战性非常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理财师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投资、保险、法律、财务和税收等知识+实务操作经验)
我国理财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理财师水平参差不齐,而且普遍比较年轻

3、市场认可度有待提高
① 理财师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客户的信任度和依赖度不高)
② 客户理财观念尚存在一定误区(停留在仅追求高收益率的层次,认为理财就是投资,就是选择高收益产品,不需要理财师的专业指导)(不是理财意识薄弱)
中国资本市场不健全,投资渠道匮乏,基金、股票、保险品种相对单一,外汇资本项目尚未开放,金融衍生品还在起步阶段。 (中国现有的理财市场受到一定限制,无法满足高端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三) 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简介

成立于2012年12月,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工作原则: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为民利民
宗旨:规范银行理财业务行为完善银行理财业务行业标准优化理财营销服务流程维护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秩序开展普及理财知识教育宣传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风险揭示与告知义务建立健全舆情沟通协调机制,更好地促进银行业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1.3.2 理财师的职业特征

顾问性:一般不涉及客户财务资源的具体操作,只提供建议,最终决策权在客户
① 客户接受建议并实施,产生的所有收益或风险均由客户拥有或承担
② 涉及代客操作,一定要合乎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流程并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专业性:扎实的金融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
综合性:包括但不仅限于财务、法律、投资和债务管理、保险、税务等,还兼顾客户家庭财务、非财务状况以及不同时期变化的需求
规范性:熟悉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具有标准的服务流程、健全的管理体系以及明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长期性:帮助客户实现长期理财目标,不能只追求短期的收益
动态性: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理财目标、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工具等状况以及其他重要因素变化提供动态性的方案建议

1.3.3 理财师的执业资格

(一) “4E”执业资格

国内外各类专业理财证书基本都执行“4E”认证标准,“4E”:教育(Education)、考试(Examination)、工作经验(Experience)、职业道德(Ethics)

1、教育
按照4E标准要求,教育是理财师资格认证的首要环节
获得理财师资格必须通过规定的基本课程的学习,课程学习的内容包括跨行业的知识,主要有金融、投资、法律、保险、税务、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遗产处置等方面。

2、考试
教育的效果必须通过考试才能体现出来,参加学习、通过培训并不能确保成为合格的理财师,还必须通过考试来检验申请人对理财知识和技能的掌握。
合格的理财师:理论知识 + 实际技能

3、工作经验
通过了理财师资格认证考试,还不能立即被授予理财师资格证书,还要根据其工作经验和从业记录等进行资格审核
理财师资格申请者需具备适当的金融理财实际从业经验,才能获得理财师专业资格证书。

4、职业道德
我国银行理财师职业道德总结为:
第一、遵纪守法。作为理财师,遵纪守法是基本要求。理财师从事的工作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合同签订、税务筹划证券投资等,涉及许多相关法律制度,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保守秘密。理财师在未经客户或所在机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任何客户或所在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资产信息等核心隐私,以及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三、正直守信。踏踏实实地为客户提供应该提供的理财服务,不得以诱导或夸大事实等方式销售,不得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
第四、客观公正。应公正对待每一位客户、委托人、合伙人或所在的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应受到经济利益、人情关系等因素影响,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披露。
第五、勤勉尽职。应勤恳周到、及时有效地完成工作;终保持严谨、审慎的工作作风,讲究细节、忠于职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个人利益
第六、专业胜任。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持续不间断地学习更新专业知识,做到对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的及时研判;同时不断进行工作总结与反思。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从尊重客户、保护隐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等几方面对理财从业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二) 理财师的社会责任

1、理财师是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法规的重要传导者
应积极、主动宣传与理财业务相关的各类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客户了解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避免其因对政策的不了解,而无法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理财师必须洞悉各项政策法规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及时向客户传导政策法规的变化,以修正客户的理财方案。

2、理财师是正确的投资理念的重要宣导者
理财师应倡导健康的投资理念,引导客户设立切实可行的理财目标,不应只关注产品的收益性,而忽视投资的风险性。
尽量弱化追求短期的收益,树立长期投资的观念,引导客户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以避免投资损失给其生活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3、理财师是理财风险的揭示者
理财师在为客户制定理财规划或提供理财建议时,必须正确揭示其中的风险。
通过提示理财相关风险让客户了解和区分不同产品和理财方案的风险特征,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尤其是让客户理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原则是对投资理财所面临的风险和收益的最佳诠释

4、理财师是客户声音的反馈者
应积极了解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对于客户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听取,逐级报告,始终忠实地代表客户的利益,反映客户的需求,做客户声音的反馈者。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2.1 理财师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2.1.1 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理财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的第一要点就是理财师要遵纪守法
开展一切理财活动的基础
开展日常业务的重要保障

法律配置资源的方法具体表现在:
(1) 将人们按照一定依据划分为具有特定属性的主体,如国家、组织、个人。 (明确主体)
(2) 规定人们对物的财产权利,如公有、共有和私有。(确认产权)
(3) 规范人们处理物权的行为,如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规范物权及债权)
(4) 使人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即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5) 约束人们的行为,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6) 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所以,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深层逻辑性决定法律是理财师设计理财方案和服务客户的最重要的内容和依据,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理财师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2.1.2 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在理财师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涉及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行政规章两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

行政规章:
细化后的规则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

2.1.3 民事法律关系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金融机构客户(平等)
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自愿;公平;诚信;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外)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完全或法定代理人”

2、法人
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分类: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民事代理制度

1、代理的基本含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补充)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理财规划中的法律法规


2.2.1 合同法律制度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格式条款合同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歉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理解发生争议 – 按通常理解;
有两种以上解释 –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非格式条款。

(四) 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无先后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后对先
第三,不安抗辩权 “先对后”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1) 违约金责任。(2) 赔偿损失。(3) 继续履行。(4) 定金责任。(5) 采取补救措施。

2.2.2 物权法律制度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4、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国家)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 汇票、本票、支票。
    (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
    (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术利。

2.2.3 婚姻法律制度

1、家庭关系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离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2.4 继承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下:

1、遗产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佳。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2.5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2.6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未能一致同意的,退还)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二)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3 银行销售及代理销售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2.3.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2018年9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
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

2020年7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际,在资管新规框架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
另外:2016年5月13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2017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1月25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一) 理财产品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
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募理财产品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 (收)益权。

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0%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
封闭式理财产品: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1、《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第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第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
第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
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第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第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第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第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第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第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第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2.《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行为的规定:
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规范:
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 (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 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
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揭示代销产品风险

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只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销售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 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 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绑销售。
(4) 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 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6) 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7)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三) 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及相关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应进行销售专区建设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个别面积较小、确实不具备设置独立销售专区条件的营业场所,可设置固定销售专柜,并按照专区“双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理财及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在专区内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机构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配备可登录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的终端或提供纸质产品目录,便于消费者查询、核实产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助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宣传私募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上述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1) 录像可明确辨认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面部特征。
(2) 录音可明确辨识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四) 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2) 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3)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4) 拒绝执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5) 严重违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3.2 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一) 基金销售人员资格及销售机构资格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
(2) 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 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前述条件。
(2) 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3) 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4)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相关要求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和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并对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相关审查售斗应当存档备查。

1、基金销售流程规范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和风险匹配原则;
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人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
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规定,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2、禁止性规定 (14条)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3) 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4) 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5) 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6)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7) 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8) 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9)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
(10) 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11) 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12) 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13) 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销售行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中后台处理等活动,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审慎经营
应当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其履职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并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
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未经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范围管控制度,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避免因其他业务风险影响基金销售业务稳健运行;
应当保持对基金销售业务的持续投入,确保实质展业及业务连续性;
应当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活动、基金销售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投资人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四) 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相关信息、材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变更公司章程、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
(2) 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姓名、名称,或者质押所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股权。
(4) 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
(5) 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或者提供担保。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事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

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基金销售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1) 无法持续符合前四项规定的基础性展业条件,且未得到有效整改。
(2) 合规内控严重缺失,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且未在要求期限内有效整改。
(3) 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除外) 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5亿元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作出不予延续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人员),发现建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1) 接受新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申请。
(2) 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增加销售新产品。
(3) 办理公募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或者私募基金份额参与。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 (能出不能进)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依照规定处理:
(1) 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
(2) 挪用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销售结算资金或者份额的。
(3) 未按照相关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引发重大风险事件或者丧失经营能力的。
(4) 泄露与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 违反规定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2)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
(3) 未按照规定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
(4) 未按照规定进行数据交换和报送的。
(5) 违反规定销售私募基金的。
(6) 未按照规定,配合监督检查、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注销其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1) 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且有效期届满的。
(2)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终止的。
(3) 基金销售机构依法终止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等应当妥善办理有关投资人的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配合:
(1)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的。
(2)丧失经营能力,无法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理:
(1) 未按照规定划付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
(2) 挪用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销售结算资金或者份额的。
(3) 未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的。
(4) 泄露与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被停止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

2.3.3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2017年5月2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新增了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影响较大的股份减持时间要求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后,配套细则陆续出台。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正式印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重要法律条款如下:
基金销售机构除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外,依法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参照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充分了解投资人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自有资金投资等事项履行投资人签字确认等程序。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私募基金销售准入出具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针对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履行严格的利益冲突评估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开立私募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进行资金交收。

2.3.4 保险代理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一) 业务准入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2)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3) 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4)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5)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6)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
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近两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 (机构成立不满两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3) 合作保险公司情况说明。
(4) 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5)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
(6) 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的说明。
(7)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不设有效期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许可证5日内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1) 法人机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2)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3) 许可证名称。
(4) 业务范围。
(5) 经营区域。
(6)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1)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2) 授权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3) 变更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授权。
(4) 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5)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执业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照片。
(2) 所在商业银行网点名称。
(3) 所在商业银行投诉电话。
(4) 执业登记编号。
(5) 执业登记日期。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5日内,系统中变更执业登记。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二) 经营规则

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
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
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代理保险产品种类,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材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逐笔记录有关容。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稳健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并应当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其中,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将所属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将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执业登记情况应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名称等。
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并公示代销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和保险公司等信息。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 “储蓄” “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1) 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当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① 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② 投保人年龄超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当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2)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趸(dǔn,整批)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③ 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2) 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3) 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4) 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5)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填
(1) 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2) 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应当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商业银行应当将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 (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限不得少于1年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地记录销售关键环节。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15日内:系统内报告业务数据。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
(1) 保险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2) 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3) 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4) 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5) 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6) 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三) 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进行谈话,并进行教育培训。
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主体,依法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代理销售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时,保险公司负有责任的,应当同时依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严厉查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

(四) 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日内有全额退保 (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的权利。超过15日退保有损失。"

2.3.5 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原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3月7日颁布实施《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从业资格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 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2.3.6 个人外汇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介绍

1、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
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 (可兑换原则管理) 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管理)。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2、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3、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经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购买B股按相关规定处理。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境外;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提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存入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报单或提钞单据在银行办理。

(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年版) 》中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介绍

1、关于个人结售汇的相关条款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 (购汇) 资金来源 (用途) 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 (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 000美元 (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

2、关于个人外汇收支的相关条款

  •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
    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 (含)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 (含)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
    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3、关于外币现钞收付、存取和携带的相关条款
境内机构不得收取、提取外币现钞,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不可重复使用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等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第二次及以上入境,不论携带外币现钞的金额大小,均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银行办理的下列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应录入个人系统管理:
(1)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包括持外币现钞的结汇、存入个人外汇账户或信用卡、汇出境外、境内划转以及兑换外币后存入现钞等。
(2) 个人外币现钞提取,包括购汇提钞、从个人外汇账户或信用卡提取外币现钞、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直接提取外币现钞以及兑换外币后提取现钞等。
银行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遵守我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并按银行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外币现钞有关数据。

第三章 理财投资市场概述


3.1 金融市场概述

3.1.1 金融市场的概念

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交易机制的总和。
(1) 金融资产进行交易的有形和无形的“场所”
(2) 反映了金融资产供应者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
(3) 包含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 (包括利率、汇率及各种证券的价格) 机制,以及交易后的清算和结算机制。

3.1.2 金融市场的特点

市场商品特殊性
交易的对象是货币、资金、信用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市场交易价格一致性
市场有效性的内生性将驱动市场价格趋于一致,同种商品在不同市场将遵循一价原则

市场交易活动集中性
金融工具的交易是通过一些专业机构组织实现的,通常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无形的交易平台

交易主体角色可变性
在金融市场上,市场交易主体角色并非固定。
企业通常是资金的短缺方,是资金的需求者
家庭或个人通常是资金的盈余方,是资金的供应者
但当企业的资金闲置时,企业便是资金的供应者,家庭或个人也可能成为资金的需求者。

3.1.3 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中介和监管机构

(一) 金融市场的主体

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当事人
1、企业
(1) 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是重要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
(2) 通常通过商业票据、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融资。
(3) 通过存款、回购以及基金等将资金注入金融市场。
2、政府及政府机构
政府参与金融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资金。
利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就成为政府重要的资金来源。
3、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经济、稳定物价等。中央银行通常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平衡市场的资金情况,也通过调节利率的方式影响市场的利率水平。
4、各类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资金融通活动的重要中介机构,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纽带。
5、居民个人 (家庭)
居民是最大的资金供给者,形成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资金来源。为市场提供资金的方式:
(1) 直接方式,通过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等形式将资金注入市场。
(2) 间接方式,通过存款方式将资金注入市场。

(二) 金融市场的客体

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票据、债券、股票、外汇和金融衍生品

(三) 金融市场中介

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中介在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起着媒介或桥梁的作用。
交易中介:通过市场为买卖双方成交撮合,并从中收取佣金,包括银行、有价证券承销人、证券交易经纪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服务中介:这类机构本身不是金融机构,却是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咨询公司和证券评级机构等。

(四) 监管机构

2018年3月13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构改革方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至此,“一行三会” 成为历史,“一委一行两会”形成新的监管格局
“一委一行两会” 的金融监管框架包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稳委)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金稳委) 的职责
(1)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
(2) 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
(3) 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4) 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
(5) 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

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 的职责: 共18项
(1) 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2) 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3)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4) 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5) 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7) 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8) 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9)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9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 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11)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 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 经理国库
(14) 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5) 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 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7)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的职责: 共15项
(1) 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 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
(3) 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
(4) 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 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6) 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8) 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9)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10) 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1) 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12) 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13)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4)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5) 职能转变。

中国证监会的职责:共13项
(1)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2) 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 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 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 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 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7) 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8) 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 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1) 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 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 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金融市场的功能

是指金融市场所有促进经济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的作用:
1、资金融通集聚功能
把分散在不同主体手中的小额资金聚集为大额资金,短期续接为长期,储蓄转化为投资,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2、财富投资避险功能
金融市场上销售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储存财富,保有资产和财富增值的途径。多元化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分散风险的可能。
3、交易功能
通过金融市场的交易功能,降低了交易成本,能够实现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体现市场的效率性。
4、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金融市场能够自动引导资金的合理配置,将资源从利用效率低的部门转移到利用效率高的部门,使社会经济资源有效地配置在效率最高或效用较大的部门,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
5、调节经济功能
金融市场通过其特有的资本聚集功能和引导资本合理配置的机制,对微观经济部门产生影响,金融市场还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给或利率的重要传导中介,通过金融市场对宏观经济起到调节作用。
6、反映经济运行的功能
金融市场常被看作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和“气象台”,它是国民经济景气度指标的重要信号系统,它所反馈的宏观经济运行方面的信息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制定和调整宏观经济的政策。

3.2 金融市场分类

金融市场是由许多子市场构成的庞大市场体系,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市场有不同的划分方式。

3.2.1 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按照金融交易的场地和空间划分 (有/无)
(一) 有形市场: 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专门设备的,组织的市场。典型的有形市场是交易所
(二) 无形市场:在进行市场客体经营的市场上,市场交易双方只存在交易关系,没有固定交易场所和市场交易设施,也没有相应的市场经营管理组织。
与有形市场相比,无形市场典型的特征
1.交易场所不固定,分散交易
2.交易范围比较广。不是集中交易,受地域限制的影响较小,交易的;区域跨度大,范围广。
3.交易时间相对较长,不是集中、固定的。
4.交易的种类多。

3.2.2 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按照金融工具发行和流通特征划分:

(一) 发行市场

金融资产首次出售给公众所形成的交易市场是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初级金融市场或原始金融市场。
金融资产在发行过程中,发行者一般不直接同持币购买者进行交易,需要由中间机构办理,即证券经纪人
一级市场往往也是证券经纪人市场
投资银行是一级市场上协助证券首次售出的重要金融机构,它通过承销证券,确保证券能够按照某一价格销售出去,之后再向公众推销这些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发行可以通过公募 (事先不确定的发行对象,面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证券) 和私募 (非公开,只对特定的发行对象推销证券)两种方式进行。

(二) 流通市场

金融资产发行后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买卖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即为流通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它是进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买卖的市场。
流通市场为有价证券提供流动性,保持有价证券的流动性,使证券持有者随时可以卖掉手中的有价证券,得以变现。也正是因为其为有价证券的变现提供了途径,所以流通市场同时可以为有价证券定价,来向证券持有者表明证券的市场价格。

(三) 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的关系

流通市场与发行市场关系密切,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1) 发行市场所提供的证券及其发行的种类、数量与方式决定着流通市场上流通证券的规模、结构与速度。
(2) 流通市场作为证券买卖的场所,对发行市场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3) 流通市场上的证券供求状况与价格水平等都将有力地影响着发行市场上证券的发行。

3.2.3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按照交易期限不同 (长/短)

(一) 货币市场

短期资金市场,是实现短期资金融通的场所。一般是指专门融通短期资金和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有价证券市场。
如:银行短期借贷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等。
这些市场上的交易工具,常常作为机构和企业的流动性二级准备,故被称为准货币
货币市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低风险、低收益
由于要求期限短、流动性强,发行人的信用级别高,投资工具的风险相对较低,与此对应,投资工具的收益率相对也较低
2、期限短、流动性高
货币市场期限比较短,交易目的是以短期资金周转为主,往往是为了弥补短期流动性。有些工具可以在市场上随时出售兑现
3、交易量大、交易频繁

(二) 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筹集长期资金的场所。一般而言,资本市场是指提供长期(一年以上) 资本融通和交易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等。
交易对象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
与货币市场不同,在资本市场上资金融通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因此资本市场也称中长期资金市场。具体按金融工具的基本性质分类,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等。
资本市场特点:
1、期限长、流动性较差
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多用于解决中长期融资需求,故流动性和变现性相对较弱,一般至少在1年以上,也可以长达几十年,甚至无到期日。
2、风险大、收益较高
由于融资期限较长,发生重大变故的可能性也大,市场价格容易波动,且价格变动幅度大,投资者需承受较大风险。同时,作为对风险的报酬,其收益也较高。

3.2.4 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

按照资金融资方式划分

(一) 直接融资市场

1、直接融资市场的含义
资金的需求者直接向资金供给者融资的市场。这个市场融资一般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
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方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方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方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方使用。
直接融资方式: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等
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融资方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但由于融资方资信程度很不一样,造成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程度不相同
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多,直接融资使用的金融工具的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相应地,直接融资的风险较大。
2、直接融资市场的特征
① 直接性
资金的需求者直接从资金的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在资金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 分散性
直接融资是在无数个企业相互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③ 差异性较大
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的差异,债权人往往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债务人的信誉状况,从而带来融资信誉的较大差异和风险性。
④ 部分不可逆性
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资金,是不需要返还的。投资者无权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场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
⑤ 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决定

(二) 间接融资市场

1、间接融资市场的含义
通过银行等信用中介的资产负债业务来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
资金供给方闲置资金 ---- 存款或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 ----> 金融机构 ---- 贷款、贴现等形式 ----> 资金需求方
资金的供求双方不直接见面,他们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金融机构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介入其中,实现资金余缺的调剂。
2、间接融资市场的特征
比较灵活,分散的小额资金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的集中可以办大事,同时这些中介机构拥有较多的信息和专门人才,对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有独特的优势,这对投融资双方都有利。
与直接融资相比,间接融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 间接性 (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
② 相对的集中性
③ 信誉的差异性较小
④ 具有可逆性
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⑤ 融资的主动权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资金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的初始供应者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决定。

(三)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

(1) 金融中介机构例如银行等机构网点多,吸收存款的起点低,能够广泛筹集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积少成多,形成巨额资金。
(2) 在直接融资中,融资的风险由债权人独自承担。而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是多样化的,融资风险便分散承担,从而安全性较高。
(3) 降低融资成本。因为金融机构的出现是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结果,它具有了解和掌握借款者有关信息的专长,而不需要每个资金盈余者自己去搜集资金赤字者的有关信息,因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
(4) 有助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间接融资也具有局限性,主要是由于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加入金融机构为中介,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营状况的关注和筹资者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压力。

3.3 理财投资市场介绍


3.3.1 货币市场介绍

根据市场中投资工具的不同,货币市场可分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和回购市场等子市场。
货币市场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等特征,是最重要的理财工具市场。

(一) 货币市场概述

1、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以调剂资金余缺。
同业拆借利率的形成机制分两种:
(1) 由拆借双方当事人协定,这种机制下形成的利率主要取决于拆借双方拆借资金愿望的强烈程度,利率弹性较大。
(2) 借助中介人经纪商,通过公开竞价确定,这种机制下形成的利率主要取决于市场拆借资金的供求状况,利率弹性较小。

国际货币市场上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
在国内市场上,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于2007年1月4日开始正式运行,采用报价制度,以拆借利率为基础,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处理后,公布各个期限的平均拆借利率即为SHIBOR利率。

2、商业票据市场
商业票据是大公司为了筹措资金,以贴现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短期无担保信用凭证
它具有期限短、成本低、方式灵活、利率敏感、信用度高等特点。
商业票据市场主体包括发行者、投资者、销售商

3、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对象的市场,银行到期的商业汇票予以承兑,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出票人只负第二责任
① 安全性高,信用度好 (银行为主债务人)
② 信用度较好、灵活性好 (资金短缺时,可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或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

4、回购市场
回购市场是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货币资金借贷所形成的市场。
回购是指在出售证券时,与证券的购买商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价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及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从本质上说,回购协议是一种证券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

5、政府短期债券市场
政府作为债务人,承诺一年内债务到期时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政府债券市场是以发行和流通短期政府债券所形成的市场。“国库券市场“
具有违约风险小、流动性强、交易成本低和收入免税的特点。

6、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 是银行发行的有固定面额、可流通的存款凭证。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是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和买卖的场所。
特点:不记名金额较大;利率有固定的,有浮动的,一般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的利率高;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

7、货币市场基金市场
货币市场基金指投资于货币市场短期 (一年以内、平均期限120天) 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基金
这类基金的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短期政府债券;短期企业债券等短期有价证券。

(二) 货币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目前参与货币市场投资,主要有以下路径:
(1) 交易所逆回购,即个人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把自己的富余资金拆借出去,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国债逆回购品种主要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等。
目前上交所、深交所均提供相关服务,其中上交所国债逆回购起点金额为10万元,深交所为1 000元
(2) 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产品,这类产品往往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收益高于同期银行活期,甚至高于中期、短期定存,是银行储蓄的良好替代品。
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其投资方向、运作原理与货币基金类似。
(3) 政府短期债券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个人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认购政府短期债券及商业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并在银行提供的相关电子交易平台等进行流通转让。
总之,货币市场相关金融产品大多投资期限较短,收益稳定,一般风险相对较低,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流动性管理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购买。投资者购买时,可根据各产品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组合,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3.2 债券市场介绍

(一) 债券市场概述

1、债券的概念
债券是投资者向政府、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债权凭证,表明发行人负有在指定日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日偿还本金的责任。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一般在事先确定,所以债券也被称为固定收益证券,同样可以上市流通。

2、债券的特征
偿还性(偿还期限内支付本息)
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向债权人支付本息
流动性 (二级市场自由转让)
剩余资产优先受偿性
在融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收益性
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债券的收入。
来源主要来自:利息收益、资本利得 (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交易取得买卖差价) 以及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

3、债券的分类
(1)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
政府债券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国债因其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而被称为“金边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目前发行金融债券的机构主要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
(2) 按期限不同
短期债券:偿还期限在1年以下,发行者主要是企业(筹集临时性周转资金) 和政府 (平衡预算开支)。
中期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一般在10年以下的债券。我国政府发行的各种国债和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多属于中期债券。
长期债券:偿还期限在10年以上的债券。发行者主要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的目的是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
1996年,我国政府开始发行期限为10年的长期债券。我国国债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相同,但我国企业(公司)债券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有所不同:
短期企业(公司)债券:1年以内;
中期:1年以上,5年以下;
长期:5年以上。
(3) 按利息的支付方式不同
① 附息债券: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
② 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在债务期间不支付利息,只在债券到期后按规定的利率一次性向持有者支付利息并还本的债券。 (在我国可视为零息债券)
③ 贴现债券:债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债券
(4) 按募集方式分类
① 公募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任何投资者均可购买的债券,向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募集的债券,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
② 私募债券:向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

4、债券市场的功能
融资功能:有效衔接资金剩余方和资金需求方的重要场所,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渠道。
价格发现功能: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场所,进而实现了价格发现功能。由于债券价格的市场表现可以客观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好坏,债券市场可以进一步反映企业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
宏观调控功能:是中央银行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

5、债券的发行
债券市场层次
(1) 债券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
(2) 债券流通市场也称二级市场
三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1) 股份有限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
(3)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债券发行要素
发行期限、发行价格、发行利率、发行金额、付息频率、发行费用、是否含权、有无担保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前三项,它们直接决定了债券的投资价值。
债券发行方式
(1) 平价发行 (发行价=票面)
(2) 溢价发行 (发行价>票面)
(3) 折价发行 (发行价<票面)
⭐债券按票面价值偿还

6、债券的交易
债券发行后,绝大多数在流通市场 (二级市场) 上按不同的价格进行交易。
债券价格与到期收益率成反比:债券价格越高,从二级市场上买入债券的投资者所得到的实际收益率越低;反之则相反。
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同市场利率成反比:市场利率上升,债券持有人变现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下降;反之则相反。
债券市场不是一个孤立的市场,它与股票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的变化息息相关,形成互动关系。

7、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发行、交易和回购的场所。
交易所债券市场依托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委托交易所会员在交易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托管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债券。

(二) 债券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目前参与债券市场投资主要有以下渠道:
(1) 商业银行柜台,目前国内银行代理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债券投资品种。
(2) 交易所市场个人合格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账户投资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不同于银行柜台市场仅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交易所市场还可投资公司债券
(3) 可通过基金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间接参与债券市场投资,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总之,债券市场具有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稳定的特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客户。

3.3.3 股票市场介绍

(一) 股票市场概述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表明投资者投资份额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流通的场所,也可以说是对已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场所。
一般地,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级 (发行) 市场、二级 (交易)市场。
一级市场也称为股票发行市场,二级市场也称为股票交易市场。股票市场是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之一。
股票市场的变化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股票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始终发挥着经济状况“晴雨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分类:
1.根据上市地点、投资者的不同划分的种类:
(1)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创立于1990年,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票。
(2) 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创立于1992年,这类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 (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H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4) N股,是指在纽约上市的股票。
(5) S股,是指在新加坡上市的股票。
2.根据发行股票公司性质的不同划分的种类:
(1) 主板市场。它主要面向成熟期的企业,是我国企业发行、上市及交易股票的主要场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其中上海主板代码以600开头,深圳主板代码以000开头。
(2) 中小板市场。即中小企业板,它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为中小型公司开设的股票上市、交易板块,板块内的公司普遍具有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的特点,该市场被视为中国的“纳斯达克”。中小板市场股票代码以002开头。
目前,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上市股票均采用核准制。在股票交易规则方面,主板股票采用 “T+1“ 交易制度,股票上市首日的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为36%,其余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退市股票(S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5%。为更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2021年2月5日,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
(3) 创业板市场。相比于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对企业上市的要求更为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要求上。创业板市场主要针对成长期企业,它拓宽了中小型高成长企业、高科技企业和新兴公司的融资途径,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了渠道。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开头。创业板于2009年开启,开办之初采用核准制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改革,实施注册制。在交易规则方面,创业板仍采用“T+1”交易机制,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此后涨跌幅限制调整为20%
(4) 科创板。该板块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并实行注册制上市制度。交易机制方面:科创板采用T+1交易机制,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对于首次上市的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此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个人投资者可参与科创板交易,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5) 三板市场。三板市场全称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2006年初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新的股份转让系统,替代原三板市场,又称“新三板”。2009年7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暂行)》正式实施,标志着“新三板”正式形成
从交易规则来看,一是“新三板”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特定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可参与投资;二是交易须由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三是每次股份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 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 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6) 四板市场。四板市场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

股票市场的运行往往是通过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动反映出来的。
股票价格指数:衡量计算期一组股票价格相对于基期一组股票价格的变动状况的指标,是股票市场总体或局部动态的综合反映。
编制股票指数,通常以某个时点为基础,以基期的算术或加权平均股票价格为100,用以后各时期的算术或加权平均股票价格与基期做比较,计算出该时期的指数。
股票指数的编制和发布通常由股票交易所、权威的金融机构、咨询机构或新闻媒体编制或发布
我国境内主要股票价格指数有沪深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深证成分股指数、上证50指数和上证180指数等。
境外主要股票价格指数有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NASDAQ综合指数、《金融时报》股票价格指数、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和日经225股票价格指数等。

股票市场的功能:
(1) 积聚资本功能。上市公司通过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来为公司筹集资本。
(2) 资本转让功能。股市为股票的流通转让提供了场所,使股票的发行得以延续。
(3) 资本转化功能。股市使非资本的货币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它在股票买卖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非资本的货币向资本的转化提供了必要条件。
(4) 股票定价功能。股票本身并无价值,股票价格是由股票市场中的供求来确定的。

(二) 股票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很快,包括创业板和新三板的推出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国内股票市场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更加丰富。
作为理财工具之一,股票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特征,需要投资者具有相对专业的理论基础、合理的仓位控制能力和较强的操作能力,对于专业能力欠缺且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来说,股票投资需要慎重选择

(三) 港股通介绍

港股通业务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1、沪港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 (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参与沪港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
(1)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
上证180指数成分股、上证380指数成分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上交所上市A股其中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被实施风险警示或退市处理,或者被暂停上市的沪股也暂不纳入
(2)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分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其中,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分股,该H股均暂不纳入。

2、深港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满足港股通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
(1) 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盘传递) ,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股通股票范围包括:
定期调整考察截止到日前6个月A股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的深证成分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A+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但不包括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以及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2)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股票范围包括:
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分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到日前12个月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不低于港币50亿元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分股;A+H股上市公司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但不包括A股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或者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相应H股;A股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或被上交所暂停上市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3、沪港通下港股通账户与深港通下港股通账户的关系
在交易过程中,同一个交易主体的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账户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账户不可以混用
沪港通和深港通采用的是双通道独立运行机制,两项业务之下的港股通是两条相对独立的渠道,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证券账户不能交叉卖出。
投资者需要分别通过沪港通下港股通账户和深港通下港股通账户进行交易。

4、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应遵守联交所规定,即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集合竞价),其中9:00至9:15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
9:30至12 00及13:00至16:00为持续交易时段(连续竞价),接受增强限价盘申报;
16:00至16:10为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于16:08至16: 0之间随机收市) ,16:01开始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撤单时间为9:00至9:15、9:30至12:00、12:30至16:00、16:01至16:06。

5、港股通的重要意义
(1) 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竞争力。港股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三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更能优化内地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
(2) 有利于深化三地交易所合作。
(3) 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投资者以人民币作为交收货币,既方便内地居民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用途,形成人民币资金在沪港和深港市场有序流动的良好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1)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投资,可以进行更分散化的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
(2) 港股通业务的开通方便快捷。
(3) 港股通投资者直接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收,避免了人民币出入境的不便,且投资不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结汇、换汇额度限制。

6、港股通在个人理财中的应用
由于香港证券市场较内地市场更为成熟和国际化,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港股投资,了解香港市场的规则制度和市场理念,调整自己的投资行为、投资理念和投资取向。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港股也是如此。

3.3.4 金融衍生品市场介绍

(一) 金融衍生品市场概述

1、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概念
相对传统金融市场而言的,是交易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
区别于传统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是由一组规则、一批组织和一系列产权所有者构成的一套市场机制。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股指期货、白银期货等新品种较为畅销,特别是股指期货的发展势头极为迅猛。

2、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从标的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这类工具的价值依赖于基本标的资产的价值。
如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
金融衍生工具往往是根据原生性金融工具预期价格的变化来定值。

3、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及特点种类:
(1) 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划分:股权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和利率衍生工具。
(2)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场内交易工具和场外交易工具。
(3) 按照交易方式划分: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
特点:
(1) 可复制性:
只要掌握了定价和复制技术,就可根据不同的市场参数设计不同的产品。
(2) 杠杆特征:
交易主体利用少量资金就可以进行名义金额超过保证金几十倍的金融衍生交易,产生 “以小博大“ 的杠杆效应,放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4、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功能
(1) 转移风险功能:
交易主体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实现对持有资产头寸的风险对冲,将风险转移给愿意且有能力承担风险的投资者。
(2) 价格发现功能:
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信号和对金融资产的价格预测,通过大量的交易,发现金融衍生品的基础金融产品价格。
(3) 提高交易效率功能:
在很多金融交易中,衍生品的交易成本比直接投资标的资产低,其流动性也比标的资产强,故投资者往往选择投资衍生品开展交易活动。
(4) 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扩大了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基础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二)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分类

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方式分为四个子市场:
金融远期市场、金融期货市场、金融期权市场和金融互换市场。

1、金融远期市场
金融远期市场是金融远期合约交易市场。
金融远期合约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按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某种金融工具的合约。
金融远期合约的优点:规避价格风险
金融远期合约的缺点:
(1) 非标准化合约。每份远期合约千差万别,给合约的流通造成不便。
(2) 柜台交易。不利于信息交流和传递,不利于形成统一的价格。
(3) 没有履约保证。当价格变动对一方有利时,另一方就有可能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约,违约风险较高。
金融远期合约的种类根据基础资产划分,常见的金融远期合约包括四个大类:
(1) 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如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一篮子股票远期合约和股票价格指数合约。
(2) 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包括定期存款单短期债券、长期债券、商业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的远期合约等。
(3) 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4) 远期汇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名义本金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换支付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的远期协议。

2、金融期货市场
金融期货市场是专门进行金融期货合约交易的场所,是有组织、有严格规章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
金融期货合约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的条件买入或卖出一定标准数量的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
金融期货合约的特征:
(1) 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在商品品种、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方面事先确定好标准条款。
(2) 履约大部分通过对冲方式。期货合约极少部分进行实物交割,绝大多数会在交割期之前以平仓的方式了结。
(3) 合约的履行由期货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提供担保。
(4) 合约的价格有最小变动单位和浮动限额。
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
(1) 通过保证金制度来实现交易的正常进行。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须按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 (通常5%-10%) 缴纳保证金。
(2) 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每日交易结束,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3) 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4) 大户报告制度。它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可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
(5) 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强制平仓。
强行平仓的情形有:
①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②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③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④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3、金融期权市场
金融期权市场是交易金融期权的市场。
金融期权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它赋予了持有人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内按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
金融期权的要素主要包括:基础资产或标的资产、期权的买方、期权的卖方、执行价格、到期日以及期权费等。
金融期权的分类:
(1) 按照对价格的预期,金融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指当人们预期某种标的资产的未来价格上涨时购买的期权;看跌期权指当人们预期某种标的资产的未来价格下跌时购买的期权。
(2) 按行权日期不同,金融期权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是指期权的持有者只有在期权到期日才能执行期权;美式期权则允许期权持有者在期权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执行期权。
(3) 按基础资产的性质划分,金融期权可以分为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
现货期权是指以各种金融工具等标的资产本身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的期权;
期货期权是指以各种金融期货合约作为期权合约标的物的期权。

4、金融互换市场
金融互换市场是交易金融互换的市场。
金融互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按照商定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相互交换等值现金流的合约金融互换的种类金融互换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场外交易
互换市场存在一定的交易成本和信用风险。
金融互换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两种类型。

(三) 金融衍生品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金融衍生品的重要功能就是管理风险,利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可大大提高理财的效率。
但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市场,投资者需要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目前在我国,投资者可以主动参与衍生品的交易,如期货、期权交易。

3.3.5 外汇市场介绍

(一) 外汇市场概述

外汇是一种以外国货币表示或计值的国际间结算的支付兑换的手段,通常包括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外币支票、汇票、本票存单等。
它具有可支付性可获得性可换性的特点。
外汇市场是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营交易商、大型跨国企业参与的,通过中介机构或电信系统联结的,以各种货币为买卖对象的交易市场。

外汇市场的现状:
世界上大约有30多个主要的外汇市场。其中,伦敦是世界上最大的外汇交易中心,东京是亚洲最大的外汇交易中心,纽约是北美洲最活跃的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的特点:
(1) 空间统一性。指由于各国外汇市场都用现代化的通信技术进行外汇交易,所以它们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世界外汇市场。
(2) 时间连续性。指世界上的各个外汇市场在营业时间上相互交替,形成一种前后继起的循环作业格局。

外汇市场的功能:
(1) 国际金融活动枢纽功能。国际金融活动只有通过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才能顺利进行。
(2) 形成外汇价格体系功能。在外汇市场上,外汇的买卖方式是公开的报价和竞价,最后形成外汇的市场价格,进而确定一国货币的汇率水平和各国货币间的汇价体系。
(3) 调剂外汇余缺,调节外汇供求功能。
(4) 实现不同地区间的支付结算功能。
(5) 运用操作技术规避外汇风险功能。

外汇市场的分类:
1、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
有形市场是指有供交易者做交易的固定场所,由一些指定的银行、外汇经纪人和客户共同参与组成的外汇交易场所。
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具体交易场所的外汇市场,在这类市场中,外汇买卖都是用电话、电报及其他通信工具,由外汇经纪人充当买卖中介或由外汇交易员而使交易得以进行的市场。
2、自由外汇市场和官方外汇市场
自由外汇市场是指任何外汇交易都不受所在国主管当局控制的外汇市场,即每笔外汇交易从金额、汇率、币种到资金出入境都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官方外汇市场是指受所在国政府主管当局控制的外汇市场。
目前,伦敦、纽约、苏黎世、法兰克福、东京等地外汇市场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自由外汇市场。
3、即期外汇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
即期外汇市场是外汇市场上最经济、最普通的形式。
远期外汇交易是在外汇买卖时,双方先签订合约,规定交易货币的种类、数额及适用的汇率和交割时间,并于将来约定的时间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它的期限一般有30天、60天、90天、180天及1年
外汇市场交易外汇市场交易主要分为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外汇交易、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外汇交易以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

(二) 外汇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从个人理财来看,个人闲置的外汇资金可以通过外汇市场各类产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目前,我国与个人理财相关的外汇投资主要分为交易类投资和非交易类投资两大类。
交易类投资对客户的要求比较高,不仅需要客户掌握外汇市场相关知识,还需要一定的交易技巧,此类投资以外汇实盘交易为主
非交易类外汇投资一般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
外汇理财产品风险除了标的资产风险外,还有汇率换算风险

3.3.6 保险市场介绍

(一) 保险市场概述

1、保险市场的含义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即各类保险商品

2、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保险的相关要素
(1) 保险合同
保险产品的直接保险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
(3) 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 保险费: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因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所预先支付的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
(5) 保险标的:可以是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也可以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6)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7) 受益人
保险合同中 (一般为人身保险)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8) 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4、保险产品的功能
第一,风险转移,损失分摊功能。
第二,损失补偿功能。
第三,资金融通功能。
一方面,保险人可以利用保费收取和赔偿给付之间的时间差进行投资,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对投资人来说,购买某些保险产品可以获得预期的保险金,因而保险实质上也属于投资范畴。

5、保险相关原则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3)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
第二,近因原则:
(1)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2)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3)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损失补偿原则:
(1)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2) 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3)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
第四,最大诚信原则:
(1)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6、保险市场主要产品
(1) 按照保险的经营性质划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政府强制实施,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这种保险具有非营利性、社会公平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中国的社会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基于自愿原则,与众多面临相同风险的投保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的保险服务。
(2) 按照保险标的划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银保产品中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占据了重要地位。该类产品同时具有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能够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风险保障与投资需要。
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包括传统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标的及相关利益必须可用货币衡量,保险标的必须是有形财产和经济性利益。
财产保险包括物质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

(二) 保险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从保险市场来看,其销售渠道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渠道、银行保险渠道、电话销售渠道、互联网销售渠道、保险经代渠道 (中介渠道)、团体保险渠道等。其中,银行保险渠道以中短期理财型保险产品销售为主。
集健康保障、养老、教育、意外伤害保障、财富传承、储蓄投资等功能于一身的保险产品、组合及规划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青睐。
保险产品最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其他投资理财工具不可替代的财富保障税负减免财富传承功能

3.3.7 贵金属市场及其他投资市场介绍

(一) 贵金属市场

1、贵金属市场组成
(1) 黄金
供给方:产金商、出售或借出黄金的中央银行、打算出售黄金的私人或集团;
需求方:黄金加工商、购人或回收黄金的中央银行、进行保值或投资的购买者。
黄金价格的影响因素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类:
供求关系及均衡价格。黄金市场的均衡要求黄金的流量市场和存量市场同时达到均衡。
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使产品的名义价格上涨,黄金的名义价格也会上升。
利率。实际利率与黄金价格呈反比
汇率。通常情况下美元是黄金的主要标价货币,如果美元汇率贬值,则只有黄金的美元价格上升才能使黄金市场均衡。
(2) 白银
白银已基本丧失了货币职能,主要用于工业、摄影以及首饰。从投资属性上来看,白银的投资门槛较低,价格波动性较为剧烈。
(3) 铂金
铂金是世界上最稀有的首饰用金属之一,其产量稀少,非常珍贵,只在全球极少数地方才得以被开采,全球铂金总储量的98%集中在南非和俄罗斯。由于这种稀缺性,铂金价格受到供给的影响较为明显,所以具有恒久保值价值,亦被人们所追捧。

2、贵金属市场在投资中的运用
黄金市场是24小时交易的市场,流动性较高;黄金的价值是自身固有的,价值稳定黄金是对付通货膨胀的有效手段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实物黄金和纸黄金是较为理想的黄金投资渠道。其中,黄金饰品因其价格包含加工成本,故不适合家庭理财。
金条、金块比较适合长期投资,并可对家庭资产起到保值、增值的作用,对抗通货膨胀。账户黄金投资更适合具备专业知识的投资者。黄金期货投资门槛和风险太高,不太适合普通投资者

(二) 房地产市场

1、房地产及其特性
房地产即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和附带的各种权益。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是指蕴含于房地产实体中的各种经济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典当权、租赁权等。
房地产与个人的其他资产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位置固定性、使用长期性、影响因素多样性和保值增值性。
房地产的投资方式:
房地产购买(居住或者转手获利)、房地产租赁(出租) 和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投资的特点:
(1) 价值升值效应。很多情况下,房地产升值对房地产回报率的影响要大大高于年度净现金流的影响。
(2) 财务杠杆效应。通常投资者以所购房产抵押贷款,当房产收益高于贷款成本时,便会凸显出杠杆投资的价值优势。
(3) 变现性相对较差。房地产投资品单位价值高,且无法转移,其流动性较弱。
(4) 政策风险
房地产价格的构成:土地价格或使用费、房屋建筑成本、税金和利润等。
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有:
行政因素 (制度、政策、法规等 ) ;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供求、物价、利率、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等) ;自然因素(位置、地质、地势、气候条件和环境质量等)

2、房地产投资在个人理财中的应用
房地产投资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当经济过热,政府采取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时,房地产业通常会步入下降周期,房地产价格降低,投资者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 收藏品市场

1、收藏品市场概述
(1) 艺术品
艺术品投资是一种中长期投资,其价值随着时间而提升。艺术品投资的收益率较高,但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艺术品投资与个人的偏好有很大关系,不同的艺术品对于不同的投资者来说,价值有较大差异。艺术品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流通性差、保管难、价格波动较大。
(2) 古玩
古玩包括玉器、陶瓷、古籍和古典家具、竹刻牙雕、文房四宝、钱币,有时也可外延至根雕、徽章、邮品、电话卡及一些民俗收藏品。
古玩投资的特点是:
① 交易成本高、流动性低。
② 要有鉴别能力。
③ 价值一般较高,投资者要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
(3) 纪念币和邮票
纪念币是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为某一纪念题材而限量发行的具有一定面值的货币。
由于纪念币是具有相应纪念意义的货币,因此,其价格构成除了货币的各项要素之外,还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
邮票的收藏和投资同收藏艺术品、古玩相比较,其特点是较为平民化,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进行投资。
(4) 收藏品价格影响因素:
① 生产或开采能力。
② 储藏量或再生速度。
③ 投资者喜好及追捧程度。

2、收藏品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国外艺术品与股票、房地产并列为三大投资理财对象
与其他投资理财行业相比,艺术品投资理财有以下优点:
艺术品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具有较强的保值功能,购买以后一般不会贬值;回报收益率高。
艺术品投资属于低风险、高收益的特殊投资理财类别。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概述


4.1 银行理财产品

4.1.1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新)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有:
(1)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范畴,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 确立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3) 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做到期限匹配,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4) 减少流动性风险,资管新规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
(5) 打破刚性兑付,明确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监管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明确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
(7) 规范嵌套层级和通道业务,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8)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于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4.1.2 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一) 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

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收益水平非保本理财产品。

(二) 银行理财产品要素类型

产品开发主体信息:发行人、托管机构和投资顾问等与产品开发相关的主体;
产品目标客户信息:产品的销售对象应符合的相关特征,如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资产规模、客户在银行的分类、产品发行地区、资金门槛(起售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等。
产品特征信息: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产品类型、发行方式、募集规模、投资范围、风险等级、委托币种、估值方法、收益分配方式、银行终止权、客户赎回权、产品期限、募集日期、开放日期、信息披露方式等。

(三) 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概述 (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1月前萌芽阶段
主要特点为产品发售数量较少、产品类型单一和资金规模较小等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至2008年中期起步阶段
主要特点:
产品数量飙升、产品类型日益丰富和产品余额屡创新高等。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颁布为划分标志,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框架逐步确立。

第三阶段:2008年中期至2011年年底,规范阶段
主要特点:
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理财产品零/负收益和展期事件的不断暴露,法律法规的密集出台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和规模呈几何级数增长,投资方向不断丰富,结构类型日益精细化,合作模式不断拓展,流动性安排灵活多变,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不断优化。

第四阶段:2012年至2017年年底,深化发展阶段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财富逐步积累,理财意识不断增强。
另一方面,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颁布,以及银行理财登记制度的实施,银行理财在产品销售规范化方面得到较大提高。

第五阶段: 2018年至今,转型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该文件的实施有助于推动银业务的指导意见》,行理财从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回归 “受人之托、代客理财” 的资产管理业务本源。

4.1.3 银行理财产品分类及特点

(一) 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1、按照发行人主体分类(新)
银行理财产品按管理人的不同:
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随着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商业银行陆续设立理财子公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是银行之外的另外一个主体发行的产品,对银行来说本质上是代销关系

2、按照产品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可分为五类
(1) 极低风险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国债、银行存款等低风险资产,产品形式上以现金管理类产品为主,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收益相对较低
(2) 风险产品。主要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这类产品投资较为稳健,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但整体风险系数较小。
(3) 中等风险产品。该类产品投资范围更广,影响产品本金安全和投资收益的风险因素较多,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相对突出。
(4) 较高风险产品。主要投资于风险相对较高的各类资产,基础资产收益波动较大,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客户投资本金的安全
(5) 风险产品。以高风险类资产投资为主,本金安全和投资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且波动性较大。

3、按照理财产品募集方式分类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4、按照理财产品投资性质分类
(1)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 权益类理财产品。
(3) 商品及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4) 混合类理财产品。

5、按照运作方式分类
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二) 部分银行理财产品

1、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
具有投资期,资金申购、赎回灵活,本金及收益安全性相对较高等特点。“活期存款的替代品“ 由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是高信用级别的中短期金融工具,所以其信用风险较低,流动性风险小,属于保守、稳健型产品。

2、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以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可投资其他类型资产,但存款、债券等资产的占比不得低于80%
风险主要包括:
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3、权益类理财产品
主要投资于权益市场的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投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4、商品及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主要投资于商品及衍生品等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投资商品、衍生品等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

5、混合类理财产品
通常投资于多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 (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意一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80%
混合类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比例上更为灵活

6、QDII境外投资类理财产品
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它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7、另类理财产品
优点:
(1) 另类资产多属于新兴行业或领域,未来潜在的高增长也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高收益。
(2) 另类资产与传统资产以及宏观经济周期的相关性较低,大大提高了资产组合的抗跌性。
(3) 有些另类投资产品为客户提供以现金形式或实物形式获取投资本金收益的选择权,通过投资这类产品客户也可以获取某些相对较为稀缺的实物资产。
除需承担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有:
① 投机风险。② 亏损风险 (小概率事件非不可能事件)。③ 损失即高亏的极端风险。④ 另类资产损毁风险。
发展现状:
(1) 另类资产的投资群体多为私人银行客户,受限于私人银行业务的私密性,其信息透明度较低
(2) 另类资产主要投资于艺术品、饮品 (红酒、白酒和普洱茶) 和私募股权等。

4.1.4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及法律约束

(一)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

最常见的:
政策风险、违约风险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管理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风险。
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适合不同级别的理财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类型适合的理财产品
极低保守型极低风险
较低谨慎型极低风险、低风险
一般稳健型极低风险、低风险、中等风险
较高积极型极低风险、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
很高激进型极低风险、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

(二)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约束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资管新规,以统一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4.1.5 结构性存款

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其嵌入的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指数等。
尽管不同结构性存款的挂钩标的存在一定差异,但其产品结构一般采用“存款+期权”的方式。
投资人投资收益主要来源:存款部分产生的固定收益;挂钩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

4.2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

4.2.1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概述

银行在其渠道代理其他企业、机构办理的、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一)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类型

基金、保险、国债、信托计划、贵金属以及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约几十种)

(二)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基本原则 (3个)

1、适当性原则
在销售代理理财产品时,要综合考虑客户所属的生命周期以及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长短、产品流动性等因素,为客户推荐适合的产品。
要有适合的产品、适合的客户、适合的网点、适合的销售人员。
2、客观性原则
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时,银行从业人员应客观地向客户说明产品的各种要素及风险。
3、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时应避免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尽职调查、产品筛选和产品销售之间应相互独立。
避免银行与产品委托人以及银行与客户的利益冲突。

4.2.2 基金

(一) 基金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或收益凭证,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管理人员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并将投资收益按持有者投资份额分配给持有者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金融产品。
2、基金的特点
(1)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 组合投资、分散投资
(3)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 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 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二) 基金的分类

1、按照收益凭证是否可以赎回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区别
基金存续期限开放式没有固定期限
封闭式有固定期限
基金规模开放式规模不固定,但有最低规模要求
封闭式固定额度,一般不能再增加发行
价格决定因素开放式依据基金的净值而定
封闭式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分红方式开放式现金分红、再投资分红
封闭式现金分红
信息披露开放式单位资产净值于每个开放日公布
封闭式单位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布一次
交易场所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等**代销机构网点**,部分基金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沪、深证券**交易所**
投资策略开放式随时面临赎回压力,需更注重流动性等风险管理,进行长期投资会受到一定限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更高的投资管理水平
封闭式不可赎回,无须提取准备金,能充分引用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赎回限制开放式可以随时提出购买或赎回申请
封闭式在期限内不能直接赎回基金,须通过上市交易套现
费用开放式申购 (认购) 费、赎回费等,赎回费一般不超过1.5%
封闭式产品管理费等费用

2、按照投资对象不同

项目投资比重特征
股票型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高风险、 高收益
债券型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10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低风险、低收益、高流动性
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风险和收益均衡

3、根据投资目标的不同
成长型、收入(收益)型和平衡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的不同
投资目的不同成长型重视基金的长期成长,强调为投资者带来经常性收益
收入型强调基金单位价格的增长,使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最大化的当期收入
投资工具不同成长型投资对象常常是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
收入型投资对象一般为风险较小、资本增值有限收入型的金融产品
资产分布不同成长型现金持有量较小,大部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
收入型现金持有量较大,投资倾向多元化,注重分散风险
派息情况不同成长型一般不会直接将股息分配给投资者,而是将股息再投资于市场,以追求更高的回报率
收入型一般按时派息,使投资者有固定的收入来源

平衡型基金的资产构造则既要获得一定的当期收入,又要追求组合资产的长期增值。

4、依据投资理念不同
主动型基金是通过主动管理,力求取得超越基金组合表现的基金。
被动型基金一般不主动寻求超越市场的表现,一般选取特定指数作为跟踪对象,以复制跟踪对象的表现。
因此,被动型基金通常被称为“指数基金”。

5、根据募集方式不同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6、根据基金法律地位的不同

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不同
法律依据公司型依据公司法组建,依据公司章程经营基金资产
契约型依照基金契约组建,依据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资产
实体地位公司型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型不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者地位公司型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
契约型投资者是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用没有发言权
融资渠道公司型需要扩大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契约型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资金运营公司型除非到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具有永久性
契约型基金契约期满,基金运营停止

(三) 特殊类型基金

1、摊余成本法债券基金
最早成立于2015年6月。
该类基金对于买入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其优势在于其收益率受市场利率影响小,因此净值波动相对较小,且收益一般高于同样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货币基金。
2、基金中的基金FOF
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1) 一种跟踪 “标的指数” 变化且在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股票化的指数投资产品”
(2) 从本质上看,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综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优点,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
(3) 申购赎回必须以一篮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
4、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1) LOF的申购、赎回都是基金份额与现金的交易,可在代销网点进行。
(2) LOF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3) LOF兼具封闭式基金交易方便、交易成本较低和开放式基金价格贴近净值的优点。
其具有与ETF相同的特征:一方面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另一方面又是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净值申购赎回。
5、QDII基金
在一国境内设置、经批准可以在境外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
6、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
又称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账户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主要是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提供的个性化财产管理服务。

(四) 基金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基金的流动性
不同的基金具有不同的流动性,从基金赎回角度来看,货币型基金的流动性较高,一般是T+1或T+2到账债券型基金一般为T+2或T+3到账,而股票型基金一般为T+4或T+5到账
一些银行推出了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实现了基金的T+0到账,但客户须交纳一定的费用,或者成为银行的特定目标客户

2、基金的收益
收益来源:
(1) 证券买卖差价 / 资本利得。
(2) 红利收入。
(3) 债券利息。债券利息是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收益来源>
(4) 存款利息收入
基金收益分配一般有分配现金 (现金分红) 和分配基金单位 (红利再投资) 两种形式。
影响基金类产品收益的因素:
一是来自基金的基础市场,即基金所投资的对象产品,如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等。
二是来自基金自身的因素。如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与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投资水平、研究团队的研究实力、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业务运行情况等。
各类基金的风险特征:股票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 > 债券型基金 > 货币市场型基金

(五) 基金的风险及法律约束

基金的风险是指购买基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基金损失的可能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运作
投资基金的资产运作风险也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可分散)
尽管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但基金的资产运作无法消灭风险,并且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运作不当加剧亏损。

4.2.3 保险

(一) 银行代理保险概述

1、银行代理保险的概念
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2、银行代理保险的范围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主流的险种主要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的分红险和万能险
此外,财产险也是目前各家银行大力发展的险种,主要包括房贷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险等

(二) 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主要类型

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分红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简称投连险)
(1) 分红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收益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影响分红险收益的因素:
利率的波动、保险公司制定的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及预定营运管理费用等。
红利分配方式:现金红利、增额红利
(2) 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单独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
万能保险的风险来源: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发展历史、理财团队专业化水平等。
万能保险为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万能保险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退保费用
(3) 投连险(投资连结保险):
“寿险与投资相结合” 的新型寿险产品
投连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投连险的费用主要包括初始保费、风险保险费、账户转换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资产管理费、部分支取和退保手续费等。
限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各保险公司自2009年3月15日起不得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连险,而限制在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同时,在银行销售的新单趸交保费限制在3万元以上

2、财产险
(1) 家庭财产险:以公民个人家庭生活资料作为保险标的。
(2) 房贷险: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 (简称房贷险),包含对抵押商品住房本身的家庭财产保险,也包括借款人本人的借款人意外险
(3) 企业财产保险: 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

4.2.4 国债

(一) 银行代理国债的概念及种类

1、概念
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
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于以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其收益率一般被看作是无风险收益率,是金融市场利率体系中的基准利率之一

2、银行代理国债的种类(三种)
凭证式国债: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只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可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经办机构按兑付的本金收取手续费。
电子式储蓄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是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它只面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发售,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等机构投资者不能购买。
记账式国债: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二) 国债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流动性
流动性一般弱于股票,高于公司债券;短期国债的流动性好于长期国债。
2、收益情况
相对于现金存款或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投资国债获得的收益更高,而相对于股票、基金产品,投资国债的风险又相对较小。“稳定、安全“
债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利息收益和价差收益。
影响债券类产品收益的因素:债券期限、基础利率、市场利率、流动性、债券信用等级、税收待遇、宏观经济状况等。

(三) 银行代理国债的风险

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有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1、价格风险
也叫利率风险,债券价格与利率变化成反比
当利率上涨时,债券价格下跌。债券的到期时间越长,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越大。
2、再投资风险
由于市场利率变化而使债券持有人面临的风险。
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3、违约风险
又称信用风险,是债券发行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风险。
4、赎回风险
是附有赎回条款的债券所面临的特有风险;
是指发行者可能在某种情况下 (如市场利率下降时) 赎回债券,投资者不得不以较低的市场利率进行再投资,由此蒙受再投资风险。
5、提前偿付风险
债券所面临的发行人提前偿付本金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类似于赎回风险。
如果利率下降,债券的提前偿付就会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
6、通货膨胀风险
对于中长期债券而言,债券投资收益的购买力有可能随着物价的上涨而下降,从而使债券的实际收益率降低,这就是债券的通货膨胀风险。

4.2.5 信托计划

(一) 银行代理信托计划的概念

1、信托的概念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有:
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银行代理信托计划的定义
其一是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其二是代为推介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投资者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行为。
3、银行代理信托计划的特点
① 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 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 财产具有独立性。
管理具有连续性
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利益分配
⑦ 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⑧ 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4、银行代理信托计划的种类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性质不同: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按信托财产的不同: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
5、银行代理信托计划的规定
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资金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
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二) 信托类产品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流动性
信托计划是为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而设计的,个性化较强,并且缺少转让平台,因而流动性比较差
在通常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2、收益情况
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
同时,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处理受托财产而发生的亏损全部由委托者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者自担

(三) 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及法律约束

1、投资项目风险
在已发行的信托计划中,多数是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或利润作为还款来源,因此项目自身的风险是信托产品的主要风险之一
投资项目风险包括: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2、项目主体风险
项目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以及还款意愿(即道德风险)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托计划的安全程度。
3、信托公司风险
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评估风险和信托计划的设计风险
信托公司项目评估能力的高低和信托计划设计水平将直接决定信托计划的风险高低
4、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流动性差,缺少转让平台,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信托管理公司通常只对信托计划产品承担有限责任,绝大部分风险由信托业务委托人、受益人来承担

4.2.6 贵金属

(一) 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种类

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种类包括:条块现货、金币黄金基金和纸黄金
黄金T+D产品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贵金属交易品种。
1、条块现货
金条、金币和金饰等。投资黄金条块有保存不便移动不易的缺点,放在家中,安全性差。
2、金币
纯金币可以收藏也可以流通,变现不难,价格也随国际金价波动。
纪念金币的价值受主题和发行量的影响较大,因此和鉴赏能力、题材炒作等高度相关,和金价的关联度反而较小。
3、黄金基金
将资金委托专业经理人全权处理,用于投资黄金类产品,成败关键在于经理人的专业知识、操作技巧以及信誉,属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方式,适合喜欢冒险的积极型投资者。
4、纸黄金
不是通过实物的买卖及交收,而是通过记账方式来投资黄金
不涉及实物黄金的交收,交易成本更低。纸黄金通常也称为“黄金存折”
5、黄金T+D产品
俗称“黄金准期货”
黄金T+D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交易时间灵活。
(2) 交易多样化,有做空机制。
(3) 保证金模式一一利用杠杆方式,较实物黄金投入资金少。
(4) 无交割时间限制,减少了操作成本。
黄金T+D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 贵金属产品流动性和收益情况

1、流动性
黄金退出流通领域后,其流动性较其他证券类投资品差。国内黄金市场不充分,变现相对困难,有流动性风险
2、收益情况
黄金和股票市场收益不相关甚至负相关,所以可以分散投资总风险,且价格会随着通货膨胀而提高,所以可以保值

(三) 贵金属产品风险

1、政策风险
2、价格波动的风险
3、技术风险
4、交易风险
投资者需要了解交易所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亏损。

4.2.7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一) 银行代理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种类

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证券公司发行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纳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其余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根据投资者人数的不同,私募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可分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划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其划分标准与资管新规一致。

根据产品存续期能否办理投资者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可将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分为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和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

(二)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产品的流动性和收益也和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息息相关,但总体上私募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流动性要弱于公募基金产品。

(三)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约束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还应遵循《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
由于当前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以私募类产品为主,投资者在投资此类金融产品时,要特别关注相关产品的投资方向,产品管理人的投研水平、历史业绩等因素。

4.3 其他理财产品

4.3.1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

(一)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类型

(1) 债券增强类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债期货和现货、不同期限国债期货、国债和信用债、个股和对应的可转债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进而增强债券收益。
此类策略资金容量较大,风险收益可控,适合风险偏好适中的银行客户。
(2) 挂钩期权类产品
锁定最大损失风险,潜在收益则明显上升,可与货币基金投资结合,实现相对稳健的投资收益。
(3) 量化打新类产品
利用中国股票一、二级市场投资者结构性差异,通过网下打新获取超额收益,同时使用衍生品对冲底仓市值风险,并通过精选因子获得阿尔法(Alpha) 收益,从而获得类固收的稳定收益。
风格稳健,风险较小,在高收益资产稀缺背景下,可获得稳健的套利机会。
(4) 管理期货策略 (CTA) 类产品
是指通过在基本面和技术分析中导入数量化模型,并借助计算机系统,根据数量化模型产生的买卖信号进行投资交易。
此类策略充分利用商品期货品种众多且波动较大、期货保证金双向交易的优点,通过抓住风险资产价格趋势波动来获得价差收益,适合于风险偏好型投资者
(5) 量化对冲类产品
此类策略借助统计方法来建立期货品种多空对冲的数量化模型,是定性投资的数量化实现,同时通过多品种、多策略来降低系统风险,以应对金融市场变化,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此类策略依赖数理模型和数据挖掘,更具客观性,较少受人为情绪影响,产品收益较为平稳
(6) 对冲基金的基金 (FOHF)类产品
FOHF策略将投资资金在不同投资风格、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策略的优秀私募之间进行配置,既能分散风险,又能获得较高回报,还可以降低单个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

(二)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特征

(1) 交易策略多种多样。投资标的涵盖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期权期货等衍生品
(2) 对投资者要求较高。期货资产管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单只产品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且必须为合格投资者

(三)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注意事项

共八项,涵盖法律法规、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能力等

4.3.2 基金子公司产品

基金子公司可以从事专户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私募股权管理业务以及监管许可的其他业务,但须专业化经营。
基金子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体系实行净资本约束。

(一) 基金子公司业务类型

1、组合投资业务
基金子公司与市场排名领先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以组合投资的形式投资于表现优异的各类定制化产品,或通过委托管理、聘请投资顾问等形式运作,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手段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额回报。
2、资产证券化业务
基金子公司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安排进行信用分层,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3、资本市场类业务
基金子公司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公司的股票定向增发、股票质押融资等投资机会。
4、债权类投资产品
基金子公司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在融资企业提供足值担保的情况下,以债权方式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收益、资信优良且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相关企业或优质项目。

(二) 基金子公司产品特征

(1) 产品参与人数适中。
基金子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
(2) 开展组合投资业务的优势大。
① 市场覆盖全面,可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② 风险资本占用较低。

(三) 基金子公司产品投资注意事项

(1) 充分了解产品发行人的情况。
对产品发行人的了解是购买基金子公司产品首先要考量的因素。
(2) 了解产品类型和风险收益特征。
(3) 了解产品的风险管理措施。
(4) 确定资金最终流向和投资标的物.
(5) 了解信息披露方式和项目进展情况。

4.3.3 合伙制私募基金

(一) 合伙制私募基金概述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所得税是代扣代缴,属于先征收后分配;机构投资者则是先分红,投资人自己缴纳所得税。
1、合伙制模式的优点
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
2、合伙制模式的缺点
由于没有资金托管方,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存在很大风险

(二) 不同形式私募基金的比较

不同形式私募基金的比较
出资形式公司制货币
信托制货币
有限合伙制货币
管理人员公司制股东决定
信托制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人**
利润分配公司制一般按出资比例
信托制按信托合同
有限合伙制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
投资人数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200人
信托制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单笔300万元以上自然人及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有限合伙制2~50人
管理模式公司制同股同权可以委托管理
信托制受托人决定可以委托投资顾问提供咨询意见
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人负责决策与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
税务承担公司制双重征税
信托制信托受益人不纳税,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不征税,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投资门槛公司制无特别要求
信托制单个投资者最低投资不少于100万元
有限合伙制无强制要求;但如申报备案,则单个投资者不低于100万元
注册资本额或认缴出资额及缴纳期限公司制最低实收资本不低于1 000万元
信托制资金一次到位
有限合伙制承诺出资制,无最低要求,按照约定的期限逐步到位
债务承担方式公司制出资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信托制投资者以信托资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设立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考虑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将是GP(普通合伙人)LP (有限合伙人) 谈判的要点。通常,条款清单中至少包含以下要点:
1、GP的出资比例通常是1%-5%,这通常取决于GP的财务状况和LP的意愿。GP可选择采用非现金方式出资,主要方式包括放弃部分管理费用或收益分成。
2、收益分成
计算的基础是基金的回报,GP要先偿还LP全部的出资额,以及约定的回报率,然后才能参与剩余部分的分成。
分成比例通常是20%
3、管理费
每年的管理费为基金承诺资金的2%,在承诺期结束后(通常4-5年),降至兑现承诺的2%;或者在投资期,为承诺资金的2%,投资期结束后(通常是4-5年),到基金清盘,逐步降至承诺资金的1%。管理费通常是作为GP基金运营和管理的费用 (包括工资、办公费用、项目开发、交通、接待等)。
4、有限合伙人的职责
大部分的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业务参与非常有限。但基金通常有顾问委员会,委员会由LP代表组成,他们的角色是对某些事情提出看法 (有些情况下是认可的),他们不会参与到项目投资和处置等决策事务上。
5、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主要是指根据基金的性质及规模,规定基金不能或不应从事的投资项目或行为。

(四) 私募基金设立和投资须关注的事项

避免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同时需要规范运作:
1、基金依法设立
2、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首先,投资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制企业形式募资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资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其次,要审查投资人是否存在用借贷或者他人委托的资金投资的情况,可通过要求投资人出具承诺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确认。
最后,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具体表现为对单个投资人的最低投资数额进行限制,如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3、非公开宣传
在募集资金时,不得以广告宣传
4、不得承诺保底收益或最低收益
是否签订了保本付息条款是确认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认定标准,另外其形式也不限于货币,承诺给予固定的实物、股权等也被认为承诺固定收益。
5、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4.3.4 智能投顾(新)

(一) 智能投顾的概念

是人工智能与投资顾问的结合,是依托传统金融学理论,结合客户特征,运用统计学原理和计算机技术,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搭配金融资产组合的一类金融服务。

(二) 智能投顾的工作流程

(1) 为客户画像。 (2) 构建投资组合。(3) 执行投资组合。

(三) 智能投顾业务关注事项

智能投顾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从近年实践情况来看,受制于当前金融环境,人工智能在理财投资领域还无法完全替代人类的决策操作,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还可能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在极端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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