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现状,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计算机软件究竟采取何种形式保护,一直是各国计算机界、法律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就如何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做一探讨。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8-0000-01

Discuss about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tection

Feng Yuliang,Ma Guangwei

(Handan Bureau of Statistics,Handan056002,China)

Abstract:As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software,the protection of it has gradually caught attention from people.How to select a protection model for software is a big problem which every country has its own way,this article tries to discuss about how to do better in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tection.

Keywords:Computer software;Protection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但就

目前而言,我们面临许多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难题,软件纠纷日益增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我国目前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

(一)版权保护模式。所谓版权保护,是指谁有权获得作品著作权,或者该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面,顺应了软件保护的国际趋势,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同时,为了不破坏传统著作权制度体系,完备地保护软件所有人的权益,我国采取了适用著作权法与制定单行法规相结合的保护办法。版权法保护模式具有诸多优点:1.保护范围广泛。版权法规定只需要具有独创性,就应该被保护,因此几乎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2.比较容易取得国际保护。1996年颁发的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正式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了版权保护的框架之中,从那时候起,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也开始普遍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因此采取这种方式容易获得国际性保护。3.履行手续简便。履行手续简便是其最大的优点,方便易行,保护及时。但同时应该注意到,版权保护模式也有其局限性。对软件来说,无论发现、证明还是禁止复制,都比较困难。同时传统版权不允许未经许可的使用,而这一点在当今的数字时代将越来越难于奏效。而且与著作权中的其他保护客体相比,软件更具有功能性。

(二)专利权保护模式。专利法保护水平高,是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计算机软件一经授予专利,开发者对其享有独占权,其他任何人在未经授权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利用该项软件产品的设计原理和有关技术,而这些特点恰恰与专利权保护的内容不谋而合,因此,采专利法保护软件比较合理。但是专利保护也存在缺陷:一方面,专利审查具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很多软件都无法满足专利性的所以要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发展。另一方面,专利法对发明的审查时间长,而软件产品恰恰具有周期短的特点,如果计算机软件经过长时间的审查最终被专利法所保护,但等到那时软件很可能已经失去了其使用价值。

(三)商标法模式。软件商标是指软件生产者为使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区别于其他软件而置于软件包装表面或软件运行过程中以文字、图形等制作的特殊标志。商标法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样存在一些难点:1.如果有人窃取尚未申请商标的软件的创意,通过简单加工形成自己的软件,再标上自己的注册商标后进行推广与销售,则会导致原软件所有权人无法凭专利法、版权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2.申请商标的条件一般只要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符号或者兼而有之,但同时又制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均不能成为商标,这一点在一旦在软件领域使用会影响其他生产者的正常业务,也会对企业的效益产生影响。

(四)合同法保护模式。合同法保护模式也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模式之一,当出现纠纷时,企业可依据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进行协商出来,也可将其作为司法解决的证据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软件许可协议具有不定性,部分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合同只对签订双方有约束效力,而对第三方则无效,因此合同保护效力较弱,防范侵权行为较难,只能作为辅助方式。

二、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保护。综上所述,每种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在具有其优点的同时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可能很完美的解决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同时,如今软件业竞争日益激烈,单个保护模式也一定不能达到企业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要求。这就要求在立法时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在对软件保护现状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坚决不能脱离实际。同时,要注意保护标准的问题,即对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设定一定的保护门槛,明确规定哪些软件要受到法律保护,哪些软件部分保护,哪些软件不予保护,这也符合信息时代的发展趋势。

(二)加强软件主体的自我保护。对软件的保护,第一道防线是权利人自我保护。因此,采用必要的软件加密技术和方法,保证在传送程序的过程的保密工作,在软件使用的过程中要采取一定措施来阻止未授权的使用和查看。同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是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可以确保软件产品的公式算法、企业内部的工作机制等商业秘密得以有效保护。此外,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出现,涉及商业秘密的口令密码要采取不定期更换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我们要不断对国外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探讨,学习、借鉴其先进技术和经验,使软件产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引进和转让能够真正实现程序化、正规化、合法化。

参考文献:

[1]郭炜.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模式及趋势分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2]沈荣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质疑[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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