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三条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6——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 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协同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并通报计划财务处办理销账。
第八条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九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条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一条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二条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有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