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大计算机博士毕业条件,中科大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pdf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

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术水平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

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

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负责进行。

(二)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模式

自行制定。

(三)单考委培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遵照同等学力硕

士学位申请标准执行。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

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

请资格。

(五)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由

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

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1

(六)对于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学生,提出学位申请前,还须履

行以下程序:

1.由其导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违纪学生学术行为“显著

进步表现”的书面材料;

2.系审核通过并经系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通过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校学位办;

4.校学位办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学术行为改进

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专家鉴定通过后,由校学位办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

(七)相关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对违纪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单

独投票表决。

(八)学历教育未获得毕业证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中国

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成绩要求。其中基础

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优良(不低于75 分)为合格。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不

合格,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

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

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应

不少于3 万字。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预审同意后,应

聘请2 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作为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

行评阅。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5 天。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

点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办聘请。对内容涉密的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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