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刑事律师解读:新形势下的黑科技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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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高科技层出不穷,我国开设了一系列相关专业,出现了更多相关工作岗位,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种新的刑事犯罪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近几年,通过入侵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信息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就今日,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就被委托了两起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那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是什么体现呢?下面,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读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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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的行为方式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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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现在网络普及、高科技发展迅猛,但还是有很多人会有认识上的误区,觉得计算机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实施犯罪行为也会无证可查。但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就像在网络发表不实言论会被找出来受到处罚一样,我国为了预防计算机犯罪也是设有专门的网络警察并成立专案组对相关高科技犯罪进行全国打击的,

以上就是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相关内容,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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