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生命冲突的存在应以对生命的保全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空间为前提。 和人工驾驶情形下的生命冲突的性质不同, 自动驾驶情形下的生命冲突的性质并非紧急避险
,
而是汽车制造商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对车外人员的不侵害义务之间存在冲突。
自动驾驶情形下的生命冲突的解决不应交由汽车制造商或其他私人的理性和良心,
而应交由立法者制定普遍规则
。
乘客与车外人员之间的生命冲突应以乘客优先原则为解决方案。
选择该原则的立论基础有二
:
第一
,
市场论证表明,
乘客优先原则不仅具有让自动驾驶汽车市场份额扩大的经济价值
,
而且蕴含着让交通事故减少从而使更多生命得到保护的道德价值;
第二
,
既然汽车制造商从乘客处接管了操纵汽车的权利,
那么其就应当在生命冲突时履行乘客自我保全的意志
。
乘客优先原则不仅不违背
“
人是目的
”原则,
而且是唯一符合康德伦理学的原则
。
鉴于乘客之间
、
车外人员之间的平等地位
,
以及
“
对生命进行数量权衡”
理由的合理性欠缺
,
乘客之间
、
车外人员之间的生命冲突的解决应采取随机数原则,
该原则既是理性克制的
,
又可以对少数人和多数人进行平等保护
。
关键词
:
自动驾驶
;
生命冲突
;
乘客优先原则
;
随机数原则
一辆高度自动化的汽车在沿着山腰行驶的过程中探测到了几个正在道路上玩耍的孩童
。司机现在面临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是
,
驾驶汽车越过悬崖
,
在保护孩童生命的同时自我牺牲;
第二种选择是
,
冒着孩童死亡的危险冲向正在道路上玩耍的他们
。这是德国伦理委员会在 《
伦理委员会关于自动驾驶和互联驾驶的完整报告
》
中举出的案例。
就像其说明的那样
, “
在自动驾驶汽车中
,
编程者或者自我学习机器必须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做什么”。
本文将报告中的自动驾驶汽车限定在
L4—L5
级别
,
因为在
L4
级别下的自动驾驶汽车中, 驾驶员仍然居于掌控或者至少是共同掌控汽车的地位, 解释者仅需
用刑法和民法中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就可以解决案例中的生命冲突难题。例如, 《
德国刑法典
》
第
35
条规定
: “
为避免自己
、
亲属或与自己关系最密切之人的生命、
身体
、
自由遭遇现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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