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办法是:
设立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或者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就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的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雇主依法实施的;
员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 另外,劳动就业登记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用人单位登记表以及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劳动合同备案方式为:
首先,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就业登记需要提供的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收职工人数、姓名、性别、公民号码、以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 起止时间、人数、员工姓名、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间等。
其次,用人单位招用新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七日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劳动就业登记和注销手续。
扩展信息
法律基础
1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劳动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劳动社会部[2006]46号)【在线查看】依据说明 3、规范劳动就业登记内容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起职日期等。以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时间、人数、员工姓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二)用人单位招用新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七日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劳动就业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向实际经营场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用工记录。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情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
(一)新聘用工人;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三)转入或转出有机系统;
(四)职工退休;
(五)职工死亡;

(六)其他需要变更备案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办理新职工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经认证的劳动名册;

(三)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大学生毕业分配登记证明或者重新就业、退休后安置证明等;
(四)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登记时,应当携带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登记名册,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名册;
(二)到期的劳动合同和员工名册;
(三)有关部门批准用人单位转入、转出编制系统的文件;
(四)劳动者的退休证明;
(五)劳动者的死亡证明;
(六)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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