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动物出现在道路上的情况并不少见,规范、合理的动物道路通行管理有助于保障通行车辆及通行动物的安全,打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对此,公安部道研中心研究人员梳理汇总了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有主动物和无主动物道路通行管理的经验和做法,以供参考。
01
关于无主动物道路通行的管理措施和经验
对于无主动物通行道路,域外国家和地区鲜有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主要通过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精细设计使用交通警示牌、优化提升交通设施、加强科技设备应用等措施,做好道路设计和提醒警示工作,有效保护了动物道路通行时通行车辆及通行动物的安全。
修建野生动物通道
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和本国管理实际,修建了不同形式的野生动物通道:
☞ 地下通道。美国、加拿大针对蛙、蛇等小型动物和驯鹿、野羊等大型动物,分别修建了管状涵洞、桥下涵洞,方便动物通行;英国在泰晤士河畔白金汉郡的公路下方修建了蟾蜍隧道,保护迁徙的蟾蜍不被来往车辆碾压。
☞ 地上桥梁(由于桥梁上种植草木,用于模拟自然山坡地形,欧洲通常称为“绿桥”)。加拿大根据棕熊、豹子等大型哺乳动物向高处攀爬的习性,专门修建了上跨桥,供野生动物通行;法国为缓解不断延伸的道路网络与猎人之间的矛盾,在道路上建设动物桥梁。
☞ 专门通道。美国、澳大利亚、南非分别为蛇、海龟、大象专门修建了蛇路、龟路、象路。其中,美国还划定了具体时间,禁止车辆在蛇路内通行;南非则规定在象路内,车辆需跟随大象行驶,否则将被重罚。
此外,本文还梳理归纳了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美国等国家在野生动物通道设计、监测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如表1所示。
表1:部分国家在野生动物通道设计、监测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精细设计使用交通警示牌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根据动物种类、动物道路通行需求、天气状况的不同,实现了警示牌设计、使用的精细化。
☞ 针对在道路上出没的动物种类设计警示牌。根据道路主要出没的动物种类,在警示牌上标明主要动物标识,通常在一个标志上仅标明一种动物,例如袋鼠、骆驼、羚羊、鸵鸟、考拉、蜥蜴、青蛙、鹿等;在多种动物出没的道路,警示牌上会同时标明两种甚至三种动物标识,使驾驶人清晰了解该道路出没动物的种类,如图1-图2所示。
图1:单一动物警示标志 | 图2:多种动物警示标志 |
☞ 在警示标志上配有必要的辅助提示信息。在设置警示标志基础上,普遍对动物出没距离、路段长度、出没时间、限速要求、减速提示等信息予以辅助说明,如图3-图6所示。
图3:辅助限速信息警示标志 | 图4:辅助动物出没时间警示标志 |
图5:辅助动物出没距离警示标 | 图6:辅助减速提示警示标志 |
☞ 在极端天气时配合使用移动式可变标志加强提示。在雨、雪、冰等极端天气频发的道路和时段,配合警示标志使用可移动式LED提示板,进一步加强提示效果,如图7-图8所示。
图7:移动式LED提示板 | 图8:移动式LED提示 |
优化提升交通设施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设置防护网、加强灯光照明等措施,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 设置连续性简易防护网。在动物频繁出没的重点路段,如大桥、桥洞等区域,通过设置织密铁丝的简易防护栏网,加强动物道路穿行对路段影响的连续性保护效果。同时,依据高频出没动物的跳跃高度,合理设置栏网高度,如图9-图10所示。
图9:公路桥沿线动物栏网 | 图10:合理设置栏网高度 |
☞ 采用聚焦型光源改善安全照明条件。沿线道路路灯普遍采用聚焦型光源,一方面加强路灯下照明亮度,另一方面有效减少光源扩散对周边动物的吸引,如图11-图12所示。
图11:聚焦型路灯示例一 | 图12:聚焦型路灯示例二 |
加强科技设备应用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太阳能供电、视频检测和雷达监测等手段,提高了警示提醒驾驶人效果。
☞ 提高太阳能警示提示设备使用率。针对动物出没道路普遍在野外缺少电源的问题,通过使用太阳能警示提示设备加强夜间、极端天气等能见度低条件下的提示效果,如图13-图14所示。
图13:太阳能警示提示设备示例一 | 图14:太阳能警示提示设备示例二 |
☞ 使用先进科技设备设置监测提示区。针对动物穿行引起事故频发的路段,通过使用视频检测、雷达监测等技术手段,与警示提示设备联动,形成了闭环的动物穿行监测提示区,如图15-图16所示。
图15:雷达监测区 | 图16:视频检测提示区工作原理 |
02
关于有主动物道路通行的管理措施和经验
对于有主动物道路通行,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立法作出规定,其主要特点有:
☞ 妥善安置动物,不得妨碍道路通行。例如,意大利《交通法》第160条规定,牲畜运输途中,驾驶人应当保证运输的牲畜安置妥当,不得妨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 建立动物监管人制度,详细规定监管人义务。意大利《交通法》第184条规定,2只以上未牵引车辆、未被驯服或者具有危险性的动物都应当由监管人管理,监管人应当全程监控动物行为,不得妨碍道路通行;50只以下动物成群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一名监管人监管;50只以上动物应当由2名以上监管人监管,可以分批次引导动物在道路上通行避免影响道路通行效率。沙特阿拉伯《交通法规》规定,每一群牲畜均应当设置监管人,如果牲畜数量过多,则应当将其分为几组并保证足够间隔,便于其他车辆通过;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在道路附近放养牲畜。巴西《交通法》第53条规定,只有在向导引导下动物才可以通过道路,并应当将动物群分成几组,以确保有足够间隔。
☞ 规定夜间应当采取更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意大利《交通法》规定,夜间应当将动物安置在光线充足的地方,禁止将其安置在道路上;夜间通行时,应当由两位监管人分别位于动物群的首尾两端进行引导,不得让动物在道路上逗留,同时监管人应当开启橙色照明设备,光线水平射向四周,引起过往车辆和行人的注意。沙特阿拉伯《交通法规》规定,夜间在道路上赶放牲畜,应当使用反光带或者反光条。
☞ 明确靠边通行规则。巴西《交通法》规定,监管人应当引导动物,确保其在道路边缘通行。俄罗斯《交通法》规定,骑、赶牲畜者,应当排成一队尽量靠右侧通行,在不妨碍行人的情况下沿道边前行。意大利《交通法》规定,动物在道路上通行时,监管人应当引导动物靠边通行,留出道路一半以上的宽度供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使用。
☞ 明确监管人的法律责任。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规定,监管人未尽到监管义务使动物随意在道路上奔走影响交通的,应当处以罚款。土耳其《道路交通法》还规定,因未看管、约束动物使其上道路通行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编校丨李芸玥 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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