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37:绝对不要重新定义继承而来的非虚拟函数

1,先看个例子:
class B {
public:
void mf();
...
};
class D: public B { ... };

D x;
B *pB = &x; // get pointer to x
D *pD = &x; // get pointer to x

pB->mf();
pD->mf();
//如果D定义自己版本的mf,上述两个函数调用结果就会不同.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非虚拟函数如B::mf和D::mf是静态绑定.
即:调用哪个,取决于pB和pD的静态类型.

上述做法显然违背:
适用于B对象的每一件事也适用于D对象

如果D真有必要实现与B不同的mf,这种情况下就不要以public方式继承.
如果D还真的必须以public继承,那么mf应该声明为虚函数.

2,一个结论: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重新定义一个继承而来的非虚拟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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