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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 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 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 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框架,旨在通过设定资本充足率来降低金融风险。协议从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Ⅲ逐步完善,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Ⅰ确立了资本的两级分类和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巴塞尔Ⅱ引入了风险加权资产、监管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三大支柱,巴塞尔Ⅲ则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并引入了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和逆周期资本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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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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