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拟规定:演出经纪人员每年应完成20学时在线继续教育

 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文旅部研究起草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试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规定

第五条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二)搭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与管理平台,建立持证人员培训档案;

(三)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四)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如实出具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体要求,开展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活动。行业协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如实出具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鼓励行业协会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自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的继续教育课程不得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2022年前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应当自2022年起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各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行业协会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每个学时至少45分钟,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每年为一个记录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用人单位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填写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制度的。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等业务。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资格证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等事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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