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协社团转型温州商会 全国工商联·万祥军:论政府职能转变

文章讨论了万祥军关于商协社团,尤其是温州商会,在政府职能转变中的角色。他认为商会是企业组织的再组织,能降低交易成本,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性质。他还指出了温州商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角色模糊、营利倾向等,并提出了完善商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建议,包括法律定位、管理机制改革、制定行业协会法等。文章强调了商会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一部分的战略重要性,并提到政府应推动政社分开,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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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协社团转型温州商会 全国工商联·万祥军:论政府职能转变

商协社团新闻网 新闻中国采编网 中国新闻采编网 谋定研究中国智库网 国研智库 国情讲坛 商协社团·全国工商联新闻网 谋定论道 经信研究 哲商对话 万赢信采编:“根据科斯等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企业是生产者的组织,它的建立是为了节约成本。”全国工商联执委中国儒商大会发起人、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新闻道德(媒体记者)委员会主任在考察温州商会时表明。

“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协社团组织可以看作是企业这种经济组织的再组织,它可以通过建立固定机构,降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交往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万祥军说。

万祥军指出:商协社团组织的商会这一经济组织的再组织不仅具有经济性质,它更具有社会性质;它不仅凝聚了市场资源和企业的力量,而且凝聚了社会的力量,并由此加强了企业、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甚至改变了它们之间的互动方式。

近日,全国工商联执委、国家政策研究室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新闻道德(媒体记者)委员会主任万祥军一行对温州商会进行了为期2天的走访。通过对温州商会的考察,面对记者万祥军表示,温州商会特别是行业商会在发展过程中,与政府、企业之间实现了某种程度的互动与合作,已经初显“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自主”发展模式的端倪。

万祥军指出,这种发展模式为其他地区民间自发型商会的成长提供了宝贵经验。他说:“温州商会的成就已经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管理层到市场经营层的广泛认可,成为了温州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也存在着诸如角色模糊与较强烈的营利倾向、政治化色彩仍显浓厚、组织发育不足、主管部门分散与业务管理体制不顺等缺陷。”

为此,万祥军强调:首先需要从市场角度定位商会,给商会更多的发展空间,使之能够确实成为可以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社会自治组织。其次,打破目前分散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确立总商会对整个温州商会的比较独立的主管地位,并逐步对总商会自身朝民间化方向进行改革。

再次,尽快制定行业协会法,从法律形式上确立行业协会的民间性、独立性、自律性地位,使之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并以此约束政府行为,使商会的职能和利益不受政府侵害。最后,积极实行政府放权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政府、商会、企业三者间的良性合作关系。

万祥军明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为我们的商协社团组织建设提供了方向。决定中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和人民的关系而言,“国家治理”概念强调多主体。商会作为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殊社会中介组织,也是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要求:一是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二是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商协社团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是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十三条“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高度明确地肯定了上述相关改革内容,并郑重地强调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这充分表明,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中,商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商会组织已迎来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

作为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third sector),商会组织既是沟通政府、企业、市场三者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实现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也是协调社会多元利益的机构。

商会具有同时提供公共产品与俱乐部产品的两种不同性质产品的特征。这使得商会相对于政府和市场来说,在提供市场经济主体所需要产品时交易成本较低。而相比较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商会除具有较强的经济性以外,商会与政府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二)

总体上看,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转移政府职能、培育与发展商会组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距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1.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国家法律对商会组织发展进行总体规定,商会发展面临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

2.划分社会管理权限较困难。理论上,商会等社会组织社会管理权力的增加,意味着政府管理权力的减少。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上的边界事实上难以清晰划分。

3.商会组织社会认同度较低。一是长期以来,政府没有很好地制定支持商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从而影响了政府职能转变和商会组织的发展。二是商会组织自身的准备不够充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受到质疑。

4.商会组织资金来源较匮乏。现阶段我国商会经费来源比较单一,除了全国性商会有会员费与政府资助以外,一些地方商会组织则只有会员费或只有政府资助,我国商会组织的资金来源结构总体比较单一。

5.商会组织自身建设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商会组织专业人才总量严重不足;围绕商会人才的引进、使用、培养等环节,各地尚无规范完整的整体规划。

(三)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律依据,也是商会组织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环境。建议“十二五”期间实施《商会法》的立法工作,并可考虑在成都进行试点,即首先由成都市地方政府出台《商会法》相关试点办法的暂行规定。

要加快政府职能转移试点。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的现实承接能力,选择一批具备资质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试点。在严格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划分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政府可考虑将行业监管、行业内资格初审、行业统计监测、行业标准制定、职能评定等方面职能尽快地转给行业协会商会。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摆正自身位置,重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地做到平等相待。政府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与协会商会组织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应允许协会商会组织直接主动地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提出行业相关建议。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采购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一是切实把工商联系统的商会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二是加快建立政府向商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三是政府应注重购买服务项目库的建设。

按照我国商会转型发展目标模式的设想,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归口聚合于地方工商联,而不应再挂靠于地方党政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党政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中分管商会的部门与人员可以并入工商联,合力共建我国新型的地方工商联所属的综合性商会。(李玲 蔡笑伦 穆娟 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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