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零售贷款

1.4     零售贷款
1.4.1     基本业务定义
1.4.1.1     零售贷款的业务定义
    零售贷款是专门的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或居民家庭提供的,为满足取得消费资料或小额投资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1.4.1.2     零售贷款的品种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法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国家教育助学贷款、商业性教育助学贷款、出国留学外汇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家居装修贷款、度假旅游消费贷款、柯达创业宝贷款等。
1.4.1.3     贷款利息计算的基本方法
①    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还本付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每月等额还本付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期数-1
②    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还本付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本金额=贷款本金借款月数
每月还本付息额=每月还本金额+贷款余额年利率实际天数360

  等额本金还款法相比等额本息还款法所付利息少,但两者的差额会随着贷款金额的降低及贷款年限的缩短而减小。等额本息法每月的还款额一样,便于记住每月还款额;而等额本金法开始的还款压力大,后期压力较小,每月还款额递减,利息总支出较小,但每月还款额变化。

1.4.2     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我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1.4.2.1     业务定义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1.4.2.2     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4.2.3     贷款条件
    1、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
    4、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2.4     贷款币种
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美元、港币)。申请外币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
1.4.2.5     贷款限额
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或评估价值的80%。
1.4.2.6     贷款期限
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1.4.2.7     贷款利率
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1.4.2.8     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帐单、银行储蓄薄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6、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7、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8、开发商证明借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1.4.2.9     贷款的担保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贷款人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相关法律事宜,以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主要法律事宜包括:验证房产的合法性、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法律事宜等。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借贷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担保方式。原则上个人住房贷款只能选择一种担保方式。如接受两种担保方式,贷款人应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并明确表示放弃其抗辩权。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抵押物首先应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有效财产。
   (一)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期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所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以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等,均由抵押权人执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权人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四)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五)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它有效资产抵押,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方式可以是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采取权利质押的,质物一般为银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等,股票暂不接受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和生效日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一)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贷款人应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贷款人执管。质押期间,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物,如造成质物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移、或重复质押已被质押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以其它房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它有价证券质押(暂不接受股票质押)的,质押率需视质物价值从严确定质押率。
三、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一)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办理变更担保手续,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存款帐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银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三)保证期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之后两年。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借款人以购买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申请贷款的,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由贷款人执管保险合同。购买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四、贷款人可与选定的保险公司商议代理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保险事宜,并签订代理保险协议。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房屋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同时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作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1.4.2.10     贷款的发放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帐户。
1.4.2.11     贷款的偿还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采取企事业单位代扣现金还贷的,可以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或按季偿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1.4.2.12     贷款重整   
贷款重整处理。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重整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日至重整后的贷款到期日的同档次期限利率。
1.4.2.13     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1.4.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4.3.1     业务定义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受托人)受政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人)委托,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
1.4.3.2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在中国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4、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7、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经上级房        管机构批准;
8、提供受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9、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3.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3.4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受托人和借款人约定,可计算到借款人65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1.4.3.5     贷款限额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且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限制;购买房改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90%,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限制。
1.4.3.6     贷款利率
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3.6%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14%执行。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该年度利率水平。
1.4.3.7     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表;
2、借款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售房单位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的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已交1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9、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4.3.8     贷款担保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房产抵押、权利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种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或抵押人不转移对其房产的占有,而将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受托人有权将该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清偿贷款。
二、权利质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或出质人以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如国库券等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作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受托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清偿贷款。
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指由第三方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无条件代为清偿。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达到或相当于AA级以上企业信用;
5、在受托人处开立存款帐户;
6、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1.4.3.9     贷款发放
贷款的发放采用转帐方式,即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资金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内。
1.4.3.10     贷款偿还
偿还贷款采取月均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用本人及其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如提前还款,须在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1.4.4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1.4.4.1     业务定义
个人二手住房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是指在贷款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原业主)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出售,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向新业主(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贷款人向新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用于还清原贷款人的按揭贷款;二是由银行对原按揭贷款通过与新借款人
签订借款合同,并变更住房抵押登记,由新借款人承担原借款人所欠银行借款债务。
1.4.4.2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4、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
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必须支付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并在中行开立存款帐户;
6、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4.3     贷款币种
二手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美元、港币)。
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1.4.4.4     贷款期限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1.4.4.5     贷款限额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8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
1.4.4.6     贷款利率
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1.4.4.7     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回
乡证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并提供其复印件;
    3、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用于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存款凭证及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5、借款人(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
买卖合同》;
    6、拟购二手住房的《房产评估报告》。在对已抵押给我行的房屋办理转按揭
业务时,可免除评估程序和《房产评估报告》。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     
    1、所售房屋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
    2、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屋共有权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
    5、已出租的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如所售房产系未办出房产证的预售
商品房,必须提供发展商出具的同意转让证明。
1.4.4.8     贷款的担保、保险和公证
个人二手房担保方式原则上只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或当地经我行认可的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
贷款人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必须载明以贷款人为本保单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交贷款人保管。
贷款公证:对于境内人士可免公证,但应由贷款人见证借款人和有关当事人签约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进行当面监督;对于境外人士的借款人(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贷款人应要求对《二手住房借款合同》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4.4.9     贷款的发放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二手住房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应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所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买方)与卖方约定的在我行开立的帐户。
1.4.4.10     贷款偿还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也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其它相对灵活的还款方式。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只适用于期限在1年以内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还款方式归还,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借款人在《二手住房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视已贷实际期限或其它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1.4.4.11     贷款展期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协议须经抵押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能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1.4.4.12     贷款的重整
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月均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1.4.4.13     相关费用
个人二手房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由借款人承担。

1.4.5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业务
   (仅限在北京地区)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我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1.4.5.1         业务定义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业务,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自有资金向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全额发放住房贷款,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管理中心”)运用政府住房基金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贷款额贴息,并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进行担保的商业性贷款。
1.4.5.2     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
银行对帐单、银行储蓄薄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6、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
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7、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8、开发商证明借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
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1.4.5.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5.4     贷款限额
人民币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房价款总额的80%。
1.4.5.5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1.4.5.6     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的规定。
1.4.5.7     办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明确借款意向后,借款人在我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律师见证手续。借款人应向我行提供以下文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和收入证明、经过年检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信证明文件(纳税证明、银行对帐单、银行储蓄簿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与售房单位签订的符合北京市统一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买期房,需提供经过预售登记的买卖合同;购买现房,需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4、提供已支付购房价款20%以上的付款证明;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4.5.8     贷款的发放
   贷款批准后,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将贷款划至售房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帐户中。
1.4.5.9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到期后一次性清偿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月均还款法,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还本付息。
1、公积金贴息:贷款银行每月5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交公积金贴息贷款正常还款清单、公积金贴息贷款逾期还款清单、公积金贴息贷款提前还款清单,管理中心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向借款人贴息,贴息手续由贷款银行通过代收代付操作完成。
2、正常还款: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由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每期以自动扣款方式还款。
3、提前还款:借款人如有足够来源,需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需建立提前还款的手工台帐,填写提前还款清单。还款后,借款人应到资金中心重新签订贴息协议,资金中心对于提前还款的利息不予贴息。
4、特殊情况处理:借款人终止交纳公积金,则中心有权停止贴息,借款人必须自行支付贷款本息,贷款计划不做修改。

1.4.6     法人购房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我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1.4.6.1     业务定义
   法人购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住房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发放的担保贷款。
1.4.6.2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2、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3、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经签署购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
5、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6、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所购住房);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6.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6.4     贷款期限
    法人购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含10年)。
1.4.6.5     贷款金额
法人购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得超过70%(含70%),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公司业务部门承办。
1.4.6.6     贷款利率
法人购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不能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1.4.6.7     办理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公司章程,成立批文;
4、董事会同意购房的有关决议;
5、支付所购首期房款的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7、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决议;
8、借款担保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9、开发商证明借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10、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1.4.6.8     贷款担保
法人购房贷款的担保,须采用所购商品房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所购商品房的用途暂限于法人单位职工住房或单位自用周转房。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抵押物首先应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有效财产。
1、以期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3、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等,均由抵押权人执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权人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4、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5、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1.4.6.9     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帐户,由贷款人监管使用。
1.4.6.10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1.4.6.11     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重整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日至重整后的贷款到期日的同档次期限利率。

1.4.7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我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1.4.7.1     业务定义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目前,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仅限于商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贷款,暂不对办公用房发放贷款。
1.4.7.2     贷款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1.4.7.3     贷款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贷款购买或租赁的商业用房,仅限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区和次中心区,具有优良的发展前景,并且属于永久性建筑的商业用房;
   4、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必须手续齐全,项目合法,并由开发商出示证明;
   5、与开发商签订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或协议;
   6、必须先付清不低于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期付款;
   7、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8、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7.4     贷款限额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价值的60%。
1.4.7.5     贷款期限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含十年)。
1.4.7.6     贷款利率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不能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1.4.7.7     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或个人家庭收入证明;
    4、已支付所购或所租商业用房价款规定比例首付款的证明;
    5、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还贷款计划;
    6、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7、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抵
押物估价文件;
    8、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9、借款人或开发商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商业用房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的资料;
    10、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1.4.7.8     贷款担保
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购买商业用房并拥有该商业用房产权的,采用所购商业用房作抵押担保的,由贷款人决定是否有必要与开发商签定商业用房回购协议;
二、借款人租赁的商业用房(拥有使用权无产权),除可用其它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外,还可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但担保者必须是该商业用房的开发商(商业用房产权的所有者),同时贷款行必须与开发商签定保证金协议,保证金的比例由分行根据开发商(商业用房产权的所有者)的实力、资信和信用等级等条件确定;
    三、以财产作抵押时,贷款人应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险。
    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的房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四、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为90%。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五、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
1.4.7.9     贷款的保险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还款责任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贷款人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它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4.7.10     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帐户,由贷款人监管使用。
1.4.7.11     贷款的偿还
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15年的(含15年),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如提前部分还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或其整数的倍数。提前还款必须提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1.4.7.12     相关费用
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和评估费等由借款人负担。
1.4.7.13     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1.4.7.14     贷款的重整
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月均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1.4.8     汽车消费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法人购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1.4.8.1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4、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
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汽车出租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持有营运许可证;
            3、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4、在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或持有经销商开具的已支付首期购车款证明;
            5、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8.2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8.3     贷款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个人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1.4.8.4     贷款金额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全部价款的80%以内。
1.4.8.5     贷款利率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及浮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执行人民银行规定。
1.4.8.6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与经销商签定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需提供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4、出租汽车公司等需出具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或称经营指标);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4.8.7     贷款担保
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一、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37条规定。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以该车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将所购车辆发票和车辆保险单原件、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个人的营运指标交贷款人执管。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贷款人进行评估,贷款人也可委托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抵(质)押担保期间,借款人或抵(质)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重复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汽车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1.4.8.8     贷款保险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它担保。
企、事业法人购车贷款业务中,营运类的车辆必须落实担保才能贷款;对大型客运车辆可采取经销商担保或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足额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理赔剩余部分要由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农用车辆暂不予以贷款。
1.4.8.9     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经销商帐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1.4.8.10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费率(一般为万分之五)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贷款人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更改。
1.4.8.11     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1.4.9     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1.4.9.1     业务定义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法定被监
护人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的一种人民币担保贷款。
1.4.9.2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就读境外学校的须具有本人护照或通行证;
3、具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以及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5、承诺向贷款人及时告知其离开学校后的最新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
6、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用;
7、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贷款人可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8、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详细、固定的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4、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6、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1.4.9.3     贷款期限
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十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性质分别确定。
1.4.9.4     贷款限额
商业性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80%。
1.4.9.5     贷款利率
商业性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执行新调整后的利率;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1.4.9.6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受教育人本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就读境外学校的还须出示本人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2、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
3、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4、就读学校出具的说明其学习和品行情况的推荐信;
5、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以及保证人的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受教育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就读境外学校的还须出示受教育人的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存档;
2、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监护关系证明;
3、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4、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及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证明材料;
5、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4.9.7     贷款担保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4.9.8     贷款发放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按学年及时将贷款中的学杂费部分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帐户或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按学期、季或月将贷款中的生活费用部分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1.4.9.9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或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应在每学年根据年度发放贷款数确定一次,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银行的金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总额的50%。
    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经贷款人同意才能更改。
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于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偿还金额和适用利率缴付相当期限的利息作为承担费补偿。
1.4.9.10     展期贷款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偿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需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重新确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1.4.9.11     相关费用
商业性助学贷款抵(质)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借款合同等公证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1.4.9.12     业务定义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介绍人指高等学校中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见证人指与受教育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高等学校指中央财政贴息的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地方财政贴息的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1.4.9.13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2、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3、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4、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5、有介绍人推荐,且有一名见证人对其身份提供书面证明;
6、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批准展期时,贷款人可在其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固定和详细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5、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1.4.9.14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9.15     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确定,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1.4.9.16     贷款限额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如超过10万元,须由一级分行主管审批。
1.4.9.17     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1.4.9.18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3、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4、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帐户;
5、就读学校出具的推荐信和同意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50%贴息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7、贷款介绍人应提供的资料:
二、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介绍人推荐。介绍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如下工作:
     1、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推荐信, 并在推荐信、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上签章;
     2、向贷款人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与生活费用的证明;
     3、组织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
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5、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
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协助贷款人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6、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7、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8、见证人应提供的资料:
三、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一名见证人。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或系主任,其他人作为见证人需经贷款人同意。见证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下列工作:
1、向贷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复印件;
2、证明借款人的身份;
3、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单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4、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5、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
6、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四、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关系的书面证明;
3、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4、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帐户;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4.9.19     贷款担保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履约保证保险。
1.4.9.20     贷款发放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学年及时将贷款中的学杂费部分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帐户或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按学期将贷款中的生活费用部分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帐户。
1.4.9.21     贷款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办法;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1.4.9.22     贷款展期
实行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1.4.10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业务
1.4.10.1     业务定义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直接用外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已获批准在境外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所需学杂费用和合理生活费用的消费贷款。
1.4.10.2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出国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3、有境外就读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境外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的证明材料;
    4、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5、借款人已拥有一定比例的所需费用;
    6、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1.4.10.3     贷款币种
美元
1.4.10.4     贷款期限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六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情况分别确定。
1.4.10.5     贷款限额
   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在境外就读期间全部学杂费用和正常生活费用的80%,对每个借款人发放的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美元。具体贷款比例和贷款金额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留学所需费用情况和担保情况分别确定。
1.4.10.6     贷款利率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则按中国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1.4.10.7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出示本人的护照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2、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所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总额的证明资料;如按学年度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应于每个学年结束前出示下一年度学杂费证明。
3、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4、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信用卡;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4.10.8     贷款担保
申请出国留学外汇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和履约保证保险。
1.4.10.9     贷款的发放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把《借款合同》所签订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条款规定按年度划至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或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贷款分年度划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帐户上,并由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其中学费部分直接汇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部分转成银行汇票,由留学人员到贷款人指定的境外中国银行或代理行提取。
学制在一年以上的可按每学年所需费用确定提款计划。除第一学年的学费直接汇入就读学校指定帐户外,其余贷款资金应汇入中国银行海外机构或代理行的监管帐户,借款人凭每年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1.4.10.10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等额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应根据每学习年度发放的贷款额确定。
留学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由于无还款来源,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还款宽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宽限期内只还息不还本)。
出国留学贷款原则上采取贷外汇还外汇的方式,但为鼓励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效力,已回国工作的人员对未偿还的贷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向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购汇还贷。贷款人应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还贷规定执行。
1.4.10.11     相关费用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抵(质)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借款合同等公证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1.4.11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业务
1.4.11.1     业务定义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投资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周转的贷款。借款人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4.11.2     贷款条件及贷款条件
1、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信用良好;
4、在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5、经营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佳;
6、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7、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1.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11.4     贷款限额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金额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4.11.5     贷款期限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1.4.11.6     贷款利率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期限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不得下浮,但可在法定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利率上浮水平应依据借款人信用和所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确定,最高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 
1.4.11.7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资格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营业执照等;
2、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等;
3、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收入证明)、税单及其他还款能力证明等;
4、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抵(质)押担保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值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信用担保须提供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6、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简历、工作业绩、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申请借款的金额和期限);
7、不低于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自有资金或付款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1.4.11.8     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抵押率一般不得超过50%,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仅限于商业银行开立的储蓄存单、国债等价值稳定、且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率不超过90%,其它有价证券质押率须视其价值分别确定。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贷款人进行评估,贷款人也可委托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质)押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质)押人不得将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或转移、出租、变卖、馈赠。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住址、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1.4.11.9     贷款保险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投保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它担保。
1.4.11.10     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到贷款银行开立有关帐户,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一般存款帐户办理。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或指定的经销商帐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1.4.11.11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贷款偿还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可采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应采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中授权贷款人可于约定还款日从其借款帐户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提前还款的处理。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1.4.11.12     贷款的重整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贷款人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1.4.11.13     贷款的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同时,借贷双方必须签订展期协议。
1.4.11.14     相关费用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由借款人承担。
  
1.4.12     柯达 “创业宝”业务
1.4.12.1     总体介绍
根据柯达的申请,针对“KEX” (快速冲印店)经销区域广、为数众多的特点,我行为其量身制订了一个支持其全国“KEX”店网络的统一授信方案,即借助于柯达公司的信誉,采用统一利率、统一授信审查标准、统一担保办法的“三统一”方式,向柯达KEX提供银行贷款,通过便捷、灵活、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柯达KEX的产品销售能力,间接达到支持柯达的目的。
1.4.12.2     业务定义
柯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购买柯达冲印设备所需资金的人民币贷款。
1.4.12.3     贷款对象
“创业宝”方案的贷款对象为“KEX”,即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在国内开办柯达快速彩扩店过程中所需资金周转的贷款。借款人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1.4.12.4     贷款限额
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上限为70万元人民币。
    (贷款金额最高为销售合同总金额的50%,即抵押率为50%)
1.4.12.5     贷款利率
1、如果授信申请人是至少最近24个月信用纪录良好的中国银行长城卡用户,授信业务按照央行届时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执行;
2、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授信申请人,授信业务按照央行届时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执行。
1.4.12.6     贷款期限
   KEX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最长期限为三年。
1.4.12.7     贷款的发放
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还本付息,本贷款发放方式为“封闭式”,即借款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各笔贷款款项须直接转入售货方柯达或其推荐的国内(大陆)经销商或分销商在中国银行有关分行开立的结算帐户。
1.4.12.8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
1.4.12.9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KEX”申请贷款时,应提示其与柯达或其推荐的国内(大陆)经销商或分销商签署的《设备购销合同》,填妥《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柯达出具的资格确认函;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
3、有关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4、符合规定的销售合同;
5、在我行指定帐户存入不低于50%的首期付款或柯达公司出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
6、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4.13     小额信用贷款
1.4.13.1     业务定义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消费需求及劳务等费用支付的一种信用消费贷款业务。
1.4.13.2     贷款条件及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或长城卡帐户;
5、个人信用为贷款人所评定认可。中国银行长城卡金卡持有人或普通卡两年以上的持卡人不需要另行评定个人信用;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3.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13.4     贷款期限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1.4.13.5     贷款金额
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1.4.13.6     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及其有关规定。
1.4.13.7     借款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和工资单、代发工资的存折或其他有效证明);
    4、长城卡持卡人应出示信用卡;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应当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交贷款人,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负完全责任。
1.4.13.8     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或分次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或划付借款人选定的特约商品销售单位。
1.4.13.9     偿还方式
(一)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可以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
(二)    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
每次还款日前,在活期存款帐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按期从其帐户中扣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
   (三)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1.4.13.10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金额不能超过原贷款金额,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

1.4.14     大额耐用消费品
1.4.14.1     业务定义
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用于购买大额纳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正常使用寿命期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汽车、房屋除外)。
1.4.14.2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年龄在18-60岁之间;
      2、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自自己家庭使用;
      5、信用良好,且有诚意作分期或一次性还款;并在中国银行开立长城信用卡专户或中国银行活期存款帐户;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4.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14.4     贷款期限
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为三年(含三年)。
1.4.14.5     贷款金额
1、贷款额度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2、借款人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首付款额不得少于购物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物款的80%。
1.4.14.6     贷款利率
    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及其有关规定。
1.4.14.7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和工资单、或代发工资的存折或其他有效的证明);
 4、购物的协议、合同或支付费用证明;
 5、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1.4.14.8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必须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有效担保方式。
     1、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该项保证必须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人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依法律、法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
3、借款人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由质押人与贷款人签定《质押合同》。若贷款人认为必须办理质物登记手续的,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借款人以债券或存单等设定质权的,不必办理质物登记手续。
1.4.14.9     贷款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或分次将款项直接划付借款人选定的特约商品销售单位。
1.4.14.10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每次还款日前,在活期存款帐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授权贷款人按期扣款。
2、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规定的还款办法,可分次或一次性地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
    3、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1.4.14.11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仅限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金额不得超过原贷款金额。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

1.4.15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
1.4.15.1     业务定义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用于参加贷款人认可的各类旅行社(公司)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所需缴交费用的贷款。
1.4.15.2     贷款条件及对象
    1、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住址;
    3、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贷款人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
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必须选择贷款人认可的重信誉、资质等级高的旅游公司。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5.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15.4     贷款期限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1.4.15.5     贷款限额
借款人首付款额最低为度假旅游消费金额的30%,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地实际消费水平及担保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度假旅游消费总额的70%,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4.15.6     贷款利率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上浮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1.4.15.7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度假旅游消费贷款申请书;
 2、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等)并向提供其复印件;
 3、用于抵、质押的财产清单或第三人同意做连带责任保证的承诺函;
 4、与旅游公司签定的有关协议。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1.4.15.8     贷款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或旅游公司帐户内,并监督其按贷款用途使用。
1.4.15.9     贷款偿还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1.4.15.10     贷款的展期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贷款到期后,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一次。
1.4.16     家居装修贷款
     北京地区仅限已在我行办理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该项贷款。
1.4.16.1     业务定义
家居装修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用家居装修的人民币消费贷款
1.4.16.2     贷款条件及对象
 1、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原则上须持有与经贷款人认可的装修企业签定的家居装修协议或合同及装修工程预算表;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家居装修总额20%的存款证明或已自筹并支付30%以上的装修款的证明;
 7、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1.4.16.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16.4     贷款期限
   家居装修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1.4.16.5     贷款限额
   家居装修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家居装修工程总额的80%。
1.4.16.6     贷款利率
家居装修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1.4.16.7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2、贷款人认可的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3、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与经贷款人认可的装修企业签定的装修协议或合同,以及装修工程预算表;
     4、以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权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不低于装修工程总额20%的中国银行存款凭证或已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总额20%以上的付款证明;
     6、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4.16.8     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履约保证保险。
1.4.16.9     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把《借款合同》所签订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条款规定按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或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指定的装修企业帐户或装修材料销售部的帐户上。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1.4.16.10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还款法或递增还款法。
借款人在抵(质)押贷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1.4.16.11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金额不能超过原贷款金额,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

1.4.17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1.4.17.1     业务定义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大额耐用消费品
1.4.17.2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7.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17.4     贷款期限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自动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
1.4.17.5     贷款金额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1.4.17.6     贷款利率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计息,计息办法执行新的有关规定。
1.4.17.7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2、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中国银行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1.4.17.8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必须以中国银行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作质押担保。
1.4.17.9     贷款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
1.4.17.10     贷款偿还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可用现金或其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1.4.17.11     贷款展期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1.4.18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1.4.18.1     业务定义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可办里质押贷款的凭证式国债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1.4.18.2     贷款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持有本人或经第三者(出质人)同意的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均可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持有中国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
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8.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18.4     贷款期限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以质押的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1.4.18.5     贷款额度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
1.4.18.6     贷款利率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1.4.18.7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书;
     2、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并提供其复印件;
3、财政部1999年后发行,由中国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原件;
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须出示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1.4.18.8     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并监督其按贷款用途使用。
1.4.18.9     还款方式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本付息方,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1.4.18.10     贷款展期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因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以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低于1年的,自展期日起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超过1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利率计息。

1.4.19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
1.4.19.1     业务定义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中国银行承销的记帐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业务。
1.4.19.2     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持有中国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记帐式国债;
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帐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
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9.3     贷款币种
人民币
1.4.19.4     贷款期限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1.4.19.5     贷款金额
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记帐式国债帐户余额的80%。
1.4.19.6     贷款利率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贷款利率确定。
1.4.19.7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持有中国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记帐式国
债;
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帐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9.8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必须以本人或第三者(出质人)名下的、由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记帐式国债作质押。
1.4.19.9     贷款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帐户。
1.4.19.10     贷款偿还
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同方式。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按贷款总额的0.5‰收取贷款承担费。
1、以现金还款的,借款人应持记帐式国债质押权利凭证代保管收据、借款合同、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贷款人在收妥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所列款项,办理有关解冻及解除质押贷款手续。
2、    以质押记帐式国债还款的,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记帐式国债买入全价办理记帐式国债的买卖,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1.4.19.11     贷款展期
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可以办理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且不得超过记帐式国债到期日。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低于1年的,自展期日起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超过1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利率计息。
    
1.4.20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1.4.20.1     业务定义
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为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自然人。
2、受托人是指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自然人。
4、保证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1.4.20.2     贷款来源和用途
贷款资金必须有正当的来源渠道,由委托人存入,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或用于家居装修、度假旅游、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其它正当经营的资金需求。若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不予办理。
1.4.20.3     贷款条件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范围仅限于在本地办理。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须在同一辖区内,方能办理个人委托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稳定住所,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4.20.4     贷款期限
委托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为止。委托贷款期限由委托人确定或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最短不少于三个月(含),最长不多于三年(含)。
1.4.20.5     贷款额度
个人委托贷款额度。委托贷款的额度最低为50000元。
1.4.20.6     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确定,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下限。
1.4.20.7     贷款手续费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收取手续费,年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金额的0.3%至3%,单笔委托手续费每年最低不少于2000元。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付费方式和付费时间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商定,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手续费不足部分,受托人有权从委托资金帐户中直接扣收。
1.4.20.8     贷款担保
    个人委托贷款原则上应有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和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后告之受托人。
1.4.20.9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
 2、委托币种、金额、利率、期限;
 3、借款人姓名及相关情况;
 4、委托贷款的用途;
 5、明确的委托关系表述;
 6、委托人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声明以上内容属实。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书要素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4.20.10     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
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贷款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以下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后,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帐户,由受托人的帐务部门出具收款证明。
1.4.20.11     贷款发放
    受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通知书中载明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受托人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
1.4.20.12     贷款偿还
    受托人应按相关协议的规定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受托人是委托贷款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并在个人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事先告知委托人。
    受托人对委托资金留存款应视同储蓄存款并扣缴利息税;对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受托人要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
   笔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收入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以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列明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还款计划的任何变更需经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提前还款部分,受托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计提补偿金(最高不超过5%),或按提前还款额和提前还款时的利率收取一个月的利息作为对受托人的补偿金。
    提前归还部分仍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利息,未归还部分仍按合同利率执行。已计收的贷款本息不再调整、返还。
    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再次支用。
1.4.20.13     其他事项
按委托代理协议规定,部分或全部提取委托资金留存款,但对已贷出未收回的委托资金,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返还。
1.4.20.14     费用的收取
    受托人可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物保管、公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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