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审查员如何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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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解读 (连载)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本条是关于定密监督职责的规定。为提高机关、单位定密的准确性、规范性,这次修订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定密监督职责。
  “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主要有5种情形:一是权限不当,即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二是依据不当,即未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如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或者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明显不符;三是程序不当,即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程序定密,如定密未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四是内容不当,即在确定密级时未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是标志不当,即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不规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实的定密不当问题,要及时发出纠正建议书,限期纠正。有关机关、单位接到纠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监督。一是加强检查,将定密工作情况纳入保密检查范围,通过组织定密工作专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机关、单位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对案件查处、密级鉴定工作中发现的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三是对机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定密不当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四是开展定密统计工作,掌握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情况。
【嘉宾简介】王瑛,哈尔滨资深专利代理人,王瑛专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任人,长期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专利代理、专利诉讼、知识产权等相关经验。日前,王瑛做客我校科研院举办的知识产权讲座,向广大师生讲述如何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相关知识。
  1.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专利局审查员审查发明专利时,对专利技术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和判断基准。
  答: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是专利“三性”中的第一性,它是发明能否取得专利的首先要审查的实质性条件。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其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发明的公开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也不论是以什么方式,都将使发明丧失新颖性。
  新颖性的审查原则有两方面:一方面,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另一方面,审查员在审查新颖性时,将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即有一篇对比文献(现有技术)公开了申请主题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审查基准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审查专利技术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虽然与对比文献的技术特征不同,但它们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它们之间的相互替换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这份申请将失去新颖性。(2)在相同技术领域中,被审查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上位概念”限定的专利技术丧失新颖性。反之“上位概念”的公开不影响“下位概念”发明申请的新颖性。
  2.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专利局审查员审查发明专利时,对专利技术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判断基准。
  答: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创造性是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的讲,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与新颖性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发明进行评价。例如,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就具备创造性。
  (本期主持:陆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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