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设计重构

【转】http://blog.csdn.net/EJB_JPA/archive/2008/05/12/2437211.aspx
进一步学习了继承的几种策略,下面对图所设计的类进行重构。重构完成后的类继承关系示意图如图所示。

在进行重构是考虑这样几方面的问题:

l 基类实体EmployeeEO继承自非实体类BaseEO。这样设计的好处是,可以将非持久化的一些属性和方法放到BaseEO中,这样在实体中则不必须将非持久的方法使用@Transient标注了。

l 将ContractEmployeeEO类同时定义为abstract类型并且标注为@MappedSuperclass。这样设计的好处是,abstract类是Java本身的抽象,而MappedSuperclass是在实体映射中的抽象,存在这两种方式的类型目的是类似的。所以此时ContractEmployeeEO的代码如以下所示:

@DiscriminatorValue("contract")

@MappedSuperclass

public abstract class ContractEmployeeEO extends EmployeeEO {

/**可以定义一些抽象方法,但该实体不能进行EQL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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