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交收事项说明
(一)交收产品以批为单位,每批产品为1KG,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产品规格以合同上市说明书为准。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的费用(含装卸费、储藏费等)由卖方承担,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后的费用(含装卸费、储藏费等)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见交易中心官网。
第二条 交收流程
(—)交收申请
1、每日交收申请
(1)在品种交易时间内,持有订单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中心规定的形式提出提前交收申请。
(2)卖方交收申请
卖方申请:卖方提出交收申请时,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选取已审核有效的并且符合商品合同规定的相对应仓单。
(3)买方交收申请
买方申请:买方提出交收申请时,交易账号需备足全额交收货款,如账户保证金不足交收的全额货款,不会成功提交交收申请单。
(二)交收配对
1.每日交收配对
(1)在下午21:00闭市后的21:00-21:05进行交收配对。交收配对成功的买方货款将划转至卖方交易账号,交易中心冻结卖方收到的交收货款。
(2)如果当日交收配对失败,交收申请将会被撤销。
2.到期交收配对
交易中心在商品合同下市后进行交收配对。配对成功后,按交收流程的规定办理交收业务,交易商须履行到期交收的各项规定,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费用支付
交易商办理交收,按10元/批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用。
(四)配对处理
1.交易中心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收配对后,买方货款将划转至卖方交易账号,交易中心冻结卖方收到的交收货款。卖方按照规定进行发货。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交易中心收到买方申请后,向卖方发送《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卖方须在《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并配合交易中心开展交收工作。在规定交收期内未完成检验的,交收期顺延。商品质量判定以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为准。
3.买方可查看货物的流转状态。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需操作“确认收货”。完成确认收货操作后,视为买方已认可本批货物,不得再对本批货物提出异议。
4买方确认收货后,提出索要发票,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支付税费的具体办法,卖方应当在买方确认收货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
5.买方在收到发票后,需“确认收到发票”,操作确认收到发票后,交易中心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释放冻结交收货款给卖方。
6.双方如有异议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至本地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五)检验费
1.按指定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
2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以提出检验并预交检验费用。如货物不符合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交收质量标准,则卖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如货物符合交收质量标准,则买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三条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或手续;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不在《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的;
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联系交收仓库办理交收业务或不配合交收的;
4.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交收质量标准的,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将合格的商品入库(须符合提货单所载规格、仓库等信息),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没有合格的商品则判定卖方违约;
5.交易商订货量不满足最小交收数量规定的;
8.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二)违约处理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体商品现货交收说明的,应提前予以公告。
第五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交易商应熟读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办法和细则,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交易中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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