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客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有疑问,今天就来给大家慢慢解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
符合性审查,主要是为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求。那么,如果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那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若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是针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未对“符合性审查”做出相关规定。注意,“采购过程”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二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采购结果无效,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其二,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若各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品牌只有2个,由于最终评审结果也是“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以上内容是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内容编撰,财政部令第87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不适用于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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