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就是妇女节了,女职工们将迎来春节后的第一个假期。打开日历却发现,今年 3 月 8 日竟然是周六!说好的半天假,直接蒸发了!不少人都在问,这消失的 “半天假” 还有吗?能补休吗?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根据该《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以下 4 个:妇女节 (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 (5 月 4 日),14 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 (6 月 1 日),不满 14 周岁少年儿童放假 1 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 月 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因此,撞上周末的妇女节,是没有补休的。虽然,“官配半天假” 被周末撞没了,但小编却发现,不少网友收到了公司送来的爱心福利和假期。
还有网友揪心发问,妇女节没有假放了,公司能 “折算” 成福利发吗?要是周六被安排了加班,加班费是按照周末算,还是节假日算?
若妇女节被安排加班,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劳社厅函〔2000〕18 号》文件,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妇女节,被安排加班但不能补休的,加班费按照休息日加班费计算(日工资的 2 倍)。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在妇女节给女职工发福利?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其中不包含福利费用。同时,“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 “妇女节” 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是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除非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要求。
今年妇女节,你们有额外假期吗?公司还有哪些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