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的规定,对创造性的要求如下: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这意味着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这包括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不同要求:对于发明而言,创造性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对于实用新型,则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表明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这些要求共同构成了专利法对创造性的定义和标准,旨在确保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仅是新的,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和进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