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农业研究院于2006年1月研制成功-种新型农用手动喷雾器。2006年6月,该产品在中国政府举办的一个国际性的技术信息交流会上展出。2006年10月,该农业研究院将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1)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为什么?
(2)假设在农业研究院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个人张某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也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但张某在自己的申请公布之后,就撤回了自己的申请,则农业研究院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为什么?
(1)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实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围泄露其内容的。
鉴于本案中,农业研究院是在中公国政府举办的国际性的技术信息交流会.上展出其产品,符合《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因而该发明创造仍然具有新颖性。
(2)该发明创造不再具有新颖性
因为张某的专利申请已经构成了该发明创造的冲突申请从而使其丧失了新颖性。所谓冲突申请,根据《专利法》第22条指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如果那样,该人的申请就构成被审查申请的冲突申请。农业研究院的专利申请因为有冲突申请的存在所以不能获得授权。
2、甲食品厂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为主,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甲厂决定以“香脆”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为土豆片、锅巴。
(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甲厂要想让该商标获得注册,应该怎么办?
(3)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4)如果复审被驳回,甲厂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1)不能获得核准。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故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菩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香脆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其前提是该标志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并具有了可识别性的特点。
(3)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4) 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1991年,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应用图集,其中使用了有关中国及世界各国的地区、地形图十几幅,因此,某地图出版社认为该出版社的行时为侵犯了其对地图作品的著作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1.地图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为什么?
2.如果地图可以作为作品,则地图的绘制者能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答:1.地图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的规定,地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然其前提是该地图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由于地图这种作品需要准确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因而这类作品的表现形式比较有限,其独创性的程度比较低,但仍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原则上,地图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而且属于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因此,地图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原则上全部属于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