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

自然人

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即脱离母体,生即保有生命(不论存活时间),都可以作为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认定 :首先以出生证明为准,如果记载不明确应该以户籍登记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为准,若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两个记载错误(如护士的证言),则以证据时间为准

胎儿享有“单向度”民事权利,只有权利,不用履行义务,采取的是“总括保护主义”,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胎儿权力自始不存在

例子:甲怀孕,被丙医院误诊死亡,乙作为甲的丈夫,除了向医院主张甲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外,还有胎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应的死亡时间的要求和出生时间的原则时一样的

但是当无法查明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时,有两个原则:一是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二是都有其他继承人,推定长辈先死亡。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理继承利益

宣告死亡 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执行,宣告死亡采取的是拟制主义,就是说宣告死了就死了,活着也是也不影响死了的法律效率,如果想更正,只有想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标准

8岁以下,完全无,18岁以上,完全有,16岁自己都养活自己了,也可以是有,8到18原则是限制

监护

民法中,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无偿帮助人、公司雇员、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监护的5种方式

法定监护:离婚了也得担责,无法履行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认定)

遗嘱监护:只能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做出,以最后的为准

协议监护:通过协议认定,

指定监护:争议的时候,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做出,法院也可以,一旦指定,不能擅自更改

意定监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做出时生效,有相对人,到达或应当到达时生效(指定文电,进入文电,没有指定,到达时候)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误解芳可以撤销

显失公平:吃亏得一方

遭受欺诈:受欺诈得一方,代理人不享有

遭受胁迫:受胁迫得一方,代理人不享有

撤销方式:通过起诉或者仲裁,其他方式无效

双重除斥期间:一个是事件发生5年内,一个是被害人知道后一年内,如果是重大误解的,知道后90天

解释先行于错误,解释清楚的,不成立错误

误载不害真意:都知道咋回事,登记错了也没事

受第三人欺诈:代理人、传达人、使用人不是第三人,第三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

有人如果订立合同时候没有错或者不知道,即便事后知道,合同有效,不能撤销

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包括:真意保留、戏谑行为、双发虚假、隐藏行为

真意保留:恶意的玩笑,有效

戏谑::善意的玩笑,一律无效

双方虚假: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隐藏行为:隐藏的真实有效

效率待定的行为: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二是无权代理

自始无效: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被催告后三十天还不追认

自始有效:明示、推定或单纯沉默(事先要有约定),到达受领人时自始有效,追认既可以对限制做出,也可以对相对人做出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诉讼,也可以通知,但是得再追认前做出

无权处分得实施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擅自出租、擅自转租

无效法律行为:违反效利性强制规范、违反公序良俗(分手费、忠诚协议有效)、违反公平竞争

恶意串通:应该是意思主义的恶意串通,就是要搞人

合同效力的规定

应该报批,报批前具有形式约束力,报批后具有实质约束力

超越权限订立合同

订立的时候是善意的  合同有效,对组织也有效,损失归属法人承受

订立时候为恶意,未经追认无效,自己举证咋不是恶意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为超范围就无效

代理

离婚 结婚  收养 遗嘱不得代理

直接代理 和显名的间接代理 隐名的间接

委托代理权,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本身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效,但是委托代理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

不能代理被代理人和自己订立合同,不能两个都是代理人直接订立合同

行为人欠缺代理权的,叫无权代理,把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以及无效代理要区分开

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个追认与有效力瑕疵的追认原则差不多

冒名行为 看相对人是否注重这个“名”

表见代理有权利外观的代理,有权要求按有权代理来,不可归责的两种,一个是伪造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二是这些公章已经丢了,已经告诉了相对人,所以不用负责

表见代理不需要追认,因为合同是有效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有损失,可以像代理人追偿

相对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合同有效

占有的分类,分为有权、无权,分为善意、恶意,分为直接、间接,分为自主、他主,分为自己、辅助

有权占有就是本权的占有,绝对权包括物权、监护权、身份权和扣押之公权力,债权具有相对性

无权占有是欠缺本权的占有

占有连续,是指有权占有的占有连续,击鼓传花,传到最后的对前面的都有效

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致使磨损,善意不用赔偿,恶意要赔偿,超越权限的使用都要赔偿

权利人请求返还,善意无权占有人有权利要求权利人就保管、维修支付必要费用

看了第一讲到第三讲,边看边做笔记,梳理的还是有点慢,感觉民法基本上靠着朴素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就能得到大差不差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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