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数 || 警惕,别让“开门杀”成为生命的终结者

在繁忙的城市生活中,车辆成为了我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然而,近年来,一种被称为“开门杀”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那么,什么是“开门杀”呢?简单来说,就是在驾驶人或乘客下车时,没有注意到后方来车或行人,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撞上车门,造成事故。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王某搭乘李某驾驶的车辆去购物,到达目的地后,车辆停放在了非机动车道上,而此时杨某正骑着自行车经过,没有注意到的王某在开车门的瞬间将杨某连人带车撞倒,杨某头部着地受伤严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对于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无责任。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对杨某家属赔偿义务,保险限额外部分由王某和李某按责任比例支付。

对于上述判决,我们通过合规数知法用法平台可以很快找到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因此,无论下车开门还是车辆一直开门停放,因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开门杀”如果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应当判处交通肇事罪;如果因为驾驶人酒后、吸毒后、无证驾驶、逃逸等严重过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应当判处交通肇事罪。

在此,我们呼吁大家,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在下车前,都应相互间做好安全提醒,注意先观察同向经过的人员和车辆,确保安全后再下车。

多一份注意,少一份危险,远离开门杀,平安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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